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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劉耀𧈜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張竣凱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其所犯上開2罪,因其中結夥搶奪罪不得易科罰金,是合併處罰之結果,原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諭知上開判決時,並未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犯有4起結夥強盜罪、4起結夥搶奪罪及其他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被告甲○○犯有3起結夥強盜罪、3起結夥搶奪罪及其他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罪、結夥搶奪罪、變造身分證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1297號裁定就前開偽造文書罪、變造身分證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旻翔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第326條結夥搶奪罪等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劉永智有其事實欄所載結夥搶奪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結夥搶奪罪刑(累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結夥搶奪罪,犯嫌重大,且其另犯殺人未遂等重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案被告徐家豐因搶奪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二人犯結夥搶奪罪刑之判決,駁回其二人之第二審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犯結夥搶奪罪 犯結夥搶奪罪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劉耀𧈜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張竣凱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張竣凱其餘上訴(即犯罪事實二部分)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堯昇經原審認定所犯為結夥搶奪罪,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平日與家人同住,經濟能力不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核被告丙○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搶奪罪。其上開所犯之罪,與乙○○、張建國等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犯結夥搶奪罪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張竣凱犯行明確,就結夥搶奪魏邱銀妹部分,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以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就聲明異議人有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對於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21萬元諭知沒收;另就其犯結夥搶奪罪部分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黃俊皓、陳俊龍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結夥搶奪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結夥搶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均論處黃俊皓、陳俊龍結夥搶奪罪(均累犯)之罪刑(各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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