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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原來規定之將來給付之訴,範圍過狹,乃擴大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範圍。因此繼續性給付、附停止條件債權,均可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將來給付之訴之範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將舊法規定之「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修正為「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將來給付之訴與保全程序之目的不同,須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所定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保護要件,非謂附條件之請求得聲請為假扣押,即謂該請求亦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修正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等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將來給付之訴之範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舊法規定之「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修正為「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次按所謂將來給付之訴,指原告於其請求未屆履行期以前,預行提起要求法院命被告於將來到期時即為給付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2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7號)之法院追加提起給付之訴訟,即無逾期起訴之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黃王雪嬌、王品蓁、洪敏雄應共同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楊顯宗、楊家勝、楊明芳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390元,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尤德餘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與假扣押聲請之要件不必相同;即不以訴訟法上允許假扣押者,必符合提起來將來給付之訴要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31,089×1﹪=311四、聲請人陳連安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承前,如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有無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將來給付之訴,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之情形,即得為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凡居於未來履行狀態有實現給付之必要者,均可先行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其訴之利益即有所欠缺,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應向本院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131,488×1,629/4,130=51,863二、相對人謝政宏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裁判分割之聲明,並非給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符合給付之訴且能達分割登記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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