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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甲○○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晚間8時25分許,在新竹市○○路○段288號醉八仙餐廳,為警實施緊急拘提,並經警執行附帶搜索,而於其停放在該餐廳停車場之車號622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者,被告於為警拘捕之當日,即已同意員警入內搜索,且係經緊急拘提到案,並無「經傳未到」之情事,復以如被告有逃亡之意,豈會將證物留存或未搬離原住處,可見被告亦無逃亡之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妨害被告人身自由之犯罪故意,亦需於執行後,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惟核諸附卷之移送卷證,員警於執行該「緊急拘提」及附帶搜索後,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囑託緊急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2月1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401536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該條第三款所指得緊急拘提之情形應係指執勤之初未特定對象,現場發現嫌疑人形跡可疑,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盤問檢查後,受盤查人逃逸,第四款亦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向本院聲請羈押自訴人二人,惟經本院駁回,關於彰化地檢署平股上開執行職務所涉「電話監聽(妨害秘密)、查無犯罪事證而啟動107年他字第30號違反銀行法等罪(誣告)、緊急拘提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在沒有拘票及沒有任何緊急拘提逮捕情形下,警方竟逕行拘提及採尿程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屬不法取得之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平日均與父母同祝而有固定住所,且被告及被害人、同案少年均已在警詢、偵查中供述完畢,是被告並無勾串證人、共犯或湮滅證據之可能;又司法警察過司法警察官於情況急迫時得執行緊急拘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佐以卷附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犯案後係經緊急拘提始行到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佐以卷附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犯案後係經緊急拘提始行到案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至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表示未經通知亦無緊急拘提之情,直接在丹提逮捕被告,根本違反令狀原則,警詢筆錄早經污染,不具證據能力,其後所得到檢警筆錄,自然亦不具證據能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警因偵辦汪志明涉嫌販賣毒品案件,得悉其向汪志明購買毒品,而於100年2月15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361號「金芭藜大舞廳」緊急拘提其到案,經其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丙○○於96年7月29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2巷巷口,為警緊急拘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固以臨檢名義而查獲本案,惟卷附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臨檢現場記錄所載,警察係「發現該超商出入人員行跡可疑,遂實施臨檢」,其究係單純臨檢,或普通搜索,或不要式搜索,或緊急拘提等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機場遭緊急拘提後,於調查局訊問時未及時提供其正確住居所為由,逕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抗告人即自訴人甲○○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確無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緊急拘提之情形,業經原審究明,則被告執行拘提自應依同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條之規定執行,檢方既將拘票交予司法警察張肇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為警採尿時間)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村○○路141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另涉搶奪案件,為警前往上開住處緊急拘提到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實體之說明⒈彰化地檢署平股係於107年7月18日及19日分別在花蓮及嘉義非管轄地暨非犯罪地,對自訴人二次實施「緊急拘提」、「緊急搜索」及「兩次扣押」等強制處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主張原判決之案件,其係遭警員以「M化定位」方式偵測其之所在,方配合至警局製作筆錄,警員係對其違法「緊急拘提」,此方式偵查所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嘉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1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經警上前盤查欲駕車逃逸,而為警執行緊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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