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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逐一表示意見或全部行使緘默權)、行使緘默權後有無再聲請調查證據及是否辯論等訴訟指揮之進行事項詢問抗告人之意見(見該次審判筆錄第14-19頁),並無抗告人所指游紅桃法官有強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別載明筆錄,亦未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被告行使緘默權之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觀諸附件所示警方提出之密錄器譯文全文,被告對警員口出上開穢語,警員對被告稱「你在辱罵我嗎」,被告答「緘默權啦,可以嗎」,被告明顯為對警方侵犯其緘默權而以上開穢語表達心中不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己之陳述,因員警採證侵害異議人緘默權,該據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件始將之列為被告訊問,並告以緘默權等之權利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組之警訊筆錄、得行使緘默權之告知單上及委託鑑定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偽造「乙○○」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行使緘默權與否,均不影響法院調查證據之義務,從而本法第九十六條所謂訊問被告,應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當係在被告不行使緘默權之下,賦予其罪嫌之辯明權,而為之任意供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杜文雄之緘默權告知單、逕行逮捕通知單及家屬通知單,足以生損害於杜文雄及偵查機關對被告偵查之正確性,嗣因杜文雄本人否認竊盜犯行,經送指紋鑑定,而查獲本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⒌洪堯見對於警方詢問係保持沉默,消極不作任何回答,調查筆錄竟記載「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竟將消極之保持沉默或不答,曲解為積極表示之行使緘默權相同,況筆錄內行使緘默權多係警方自行表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所謂緘默權,被告經告知可行使緘默權,仍選擇回答檢警及本院法官之訊問,自無所謂「緘默權受損」之問題,其自不能倒果為因,主張受訊問後,遭羈押、禁見裁定,有損其緘默權,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不得因被告曾為供述,而認其自供述之後,即不得再為緘默權之行使。
新店簡易庭上開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6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緘默權並非民法所列舉保障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原告主張其緘默權受侵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說明略稱:「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者,應得行使緘默權或拒絕證言」之文字觀察,二者並列,更屬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條修正說明略稱:「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者,應得行使緘默權或拒絕證言」之文字觀察,二者並列,更屬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就重要事項以「不清楚」答覆,係行使其緘默權,原裁定以「被告行使緘默權」而遽為不利抗告人之認定,顯有重大違誤;又檢察官早已扣押大量帳冊資料在案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0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若檢察官於調查過程中已曾告知其所犯罪名及可行使緘默權,縱於其他調查期日為訊問時未再行踐行告知程序,對被告防禦權及緘默權之行使既無所妨礙,即於判決不生任何影響,自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於前述侵權行為之民事事件中,既無行使緘默權之問題;且被告係以自訴人拒絕接受聲紋比對之行為,作為推論自訴人「作賊心虛」之依據,亦與自訴人是否行使緘默權之問題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本院經審酌原審卷宗內之相關卷證資料,被告所涉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徒刑以上之罪;又被告在偵查中行使緘默權,同案被告郭學廉亦行使緘默權,致使相關資金流向等事實無法完全釐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保持沈默、拒絕陳述而消極否認犯罪,為緘默權行使之態樣,本屬不自證己罪原則之內涵,固不得據為從重量刑之因素;然苟被告自願打破沈默而自由地為任意之陳述,已不屬緘默權之範疇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行使緘默權。蔣敦皓:拒簽。原告:行使緘默權。行使緘默權。」、「(告證5)蔣敦皓:這裡..這裡還有這裡。原告:這個不是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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