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害人連續播放重音喇叭之音響,致上訴人失眠一個月,上門溝通,卻遭毆打,故被害人先有不義之行為,足以引起義憤,縱上訴人殺人,亦僅成立義憤殺人罪,原判決認非正當防衛或過當防衛,亦不成立義憤殺人罪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謂其本件所為應成立義憤殺人罪,顯屬誤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即被告謝長智犯殺人罪之科刑判決,變更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改判論處被告犯義憤殺人罪刑(累犯、自首),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義憤殺人罪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自訴被告義憤殺人案件,原審認被告係犯傷害罪,並改判不受理,已如前述。依照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已著手於義憤殺人行為之實施,而未至義憤殺人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僅因被害人酒後向其恐嚇擬借款,即予殺害,依上說明,尚難認係義憤殺人,原判決未依義憤殺人罪名論科,核無違誤。原判決援引相關判例說明義憤殺人必備之構成要件,亦無不合。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係義憤殺人之爭辯,並對原審量刑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暴制暴」,惟基於論理考量而制定較輕刑度,乃原確定判決以反對以暴制暴為由,認本件情形無義憤殺人罪之適用云云,其適用法則顯有不當,亦即正因以暴制暴,始有義憤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雖以上開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判決之內容,主張其所犯應為義憤殺人罪。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既認定被害人前曾賒帳未還及翻桌擾亂上訴人工作場所,甚至於挑釁,卻又認上訴人並非義憤殺人,其理由容有矛盾,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其因周哲辰之恐嚇行為,激於義憤,縱令其有殺周哲辰未遂行為,亦應論以義憤殺人未遂罪各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開時地持刀殺死被害人等情,坦承不諱,辯護人辯稱:是基於義憤殺人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起訴認上訴人當場激於義憤殺人,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漫謂案發當日被害人與劉玉婷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被害人竟然否認,致上訴人盛怒之餘而犯罪,顯該當於義憤殺人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徒謂:其因目睹與其已訂婚之阮水與被害人蘇文瓊共處一室且雙臉泛紅,誤認二人有男女之情,酒後情緒失控,出於一時氣憤而下手傷人,並非出於殺人故意,原審未適用重傷害致死罪或義憤殺人論處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10年10月28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固坦承有持刀殺害被害人之客觀事實,然辯稱係基於義憤殺人,且就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殺人罪與義憤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義憤殺人罪有其特別的犯罪動機,亦即是以「當場基於義憤」的殺人動機為其犯罪的成立要件;同時,義憤殺人罪的可罰性較普通殺人罪為輕,亦即義憤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義憤殺人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及辯護人辯稱本案有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之適用,無從採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