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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非常上訴意旨謂本件聲請再議係由不具告訴人身份,且未經合法委任之賴玉梅律師提出,聲請再議書狀內又未經告訴人簽名或蓋章,嗣後補正已逾聲請再議期限,而認其聲請再議為不合法云云,尚屬誤會。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孫、邱二位律師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時,告訴人根本不知有聲請再議之事,當無授權可言,孫、邱二位律師擅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顯不合法,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准許告訴人之代理人得為告訴人之利益而得聲請再議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法係以告訴人為限,委任狀若未明示授權聲請再議,代理人即無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之權限,告訴人並未明確授權洪文佐律師聲請再議,是本件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代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並非已實行告訴之告訴人,自不得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聲請人聲請再議為不合法,以公文函覆,並無違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雖於法定聲請再議期限前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聲請再議,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議書狀內容僅記載「茲先援引告訴人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為聲請再議之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係認聲請人就前揭業務過失致死部分聲請再議業已逾法定聲請再議期間,遂不再為補充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庸製作處分書。」等條文內容自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為前開駁回再議處分之後仍堅持「聲請再議」,認聲請人之真意「似為聲請交付審判」而於107年4月16日來函將該「刑事聲請再議理由補充狀」檢送至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告訴,所為向偵查機關之陳述,核屬告發性質,而非告訴,對於不起訴處分即不得聲請再議,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漫指聲請再議乃屬告訴權內容之一,進而率論聲請再議之權利不因告訴人死亡而消滅云云,顯無理由,不足為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庸製作處分書。」等條文內容自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僅謂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理由容後補呈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處分有何違誤之處而敘明聲請再議之理由,而遲至同年月25日始提出聲請再議理由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文章上日期可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檢察長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其聲請再議無理由,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64號處分書駁回聲請再議,而該聲請再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2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狀上聲請再議人住居所欄上所記載相符等情,有刑事聲請再議狀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101年度上聲議字第7175號卷第2、16頁),足認本件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於收受前開處分書後,於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提出刑事聲請再議(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刑事聲請再議(交付審判)狀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雖堅決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以:伊確實未對右開告訴丙○○誣告案經不起訴處分後,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具狀聲請再議,該聲請再議狀係丙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之爭點:㈠上訴人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是否有侵權行為之「不法」?㈡上訴人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有無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庸製作處分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聲請人非再議權人,依法不得聲請再議,或所聲請再議已逾再議期間,而以函文通知再議「不合法」時,因不存在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再議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自無從推認告訴人係自行繕打系爭聲請再議狀。綜上所述,被告據此辯稱上開對話內容足資佐證系爭聲請再議狀係告訴人自行打字,其並未代為撰狀云云,洵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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