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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系爭資訊所載檢察官姓名、股別及各組主任檢察官所轄股別,僅屬上訴人各股及組別對應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之股別及姓名等事務配置資料,雖未經上訴人揭露於公開文件或網站以供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⒈原告請求被告提供108年1月至108年10月股別分配表(即被告各檢察官之姓名與分配股別,類似法院所公開之股別分配表內容)及各組主任檢察官所轄股別等資料即系爭資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聲字第4號智財裁定預覽 ↗
,而承辦解除保全證據之股別卻認為保全程序已經終結,或是承辦保全證據股別認為保全程序已經終結,承辦解除保全證據之股別卻認為保全程序尚未終結,要承辦保全證據之股別進行其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本院受理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股別: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受文者:中央健保局主旨:請查明王永純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非本院案號,尚未分案無庸記載案號股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抗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抗告人以其書狀誤植案號股別,致未能如期送達原承審股別,不能認為逾期未補正等語置辯。惟查上開逾期事由,係抗告人本身之過失所致,應由其自負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有接任該股別之法官得接續審理,是本案更換股別審理之作法是否有組織、程序上之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告知聲請人97年度執全字第279號、股別廉股之裁定,更換為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股別孝股裁定,當聲請人領取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股別孝股,日期97年8月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對造當事人,雖任職本院民事記錄科書記官,然其所接辦之民事紀錄科紀錄業務,與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接辦股別不同,僅係該等股別安排於同庭,然同庭不同股別之法官及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承辦股別:執管。|||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股別(直)股92年度上易字第739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關於聲請人在上訴期間提起之上訴狀被送到臺北地方法院錯誤股別之證據資料,倘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32號),聲請抄錄卷證,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林偉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㈠林偉順身分證明文件編號;㈡案號及股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分案與否為必要,且本法第258條之1,亦非以告訴人知悉案號股別為聲請交付審判為要件,再者,本件告訴人在不知案號股別前即已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情,益證提出委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編號案由、聲請人、相對人、股別終結情形第①案案由:選派清算人聲請人:羅時雙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股別:一審(清股)二審(月股):駁回抗告理由係聲請人無抗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2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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