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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內禁止臨時停車紅色標線已剝落模糊不清,取締告發恐生爭議,將函請權責機關儘速補繪乙節(見原審卷第10頁),與本案違規事實並不相同,且本案並無紅色標線剝落模糊不清之情形,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有關合併執行之刑期應合併計算之決議,係針對得否假釋之問題而作之決議,與本件未牽涉假釋而僅屬應否減刑之情形不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相對人既已於聲請狀表明提示日期,業如前述,顯與該函所載研究意見之基礎事實不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逾限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至本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裁定,係指監察人須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始得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本件既非監察人對公司之董事起訴,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因此減省申請補發所有權狀時應繳之費用,核與本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所示以倘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者,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意旨有別,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法律座談會提案之法律問題為:「本票正面……右下方記載:『本票作為雲林縣○○大樓建案之擔保用』等文字」,與系爭文字記載一定條件下不得行使本票權利之情形殊難並論,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擔保之法院為之等語,惟上開案件命供擔保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同屬第一審法院,有民事裁定可稽,該個案事實尚與本件情形不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豐原簡易庭醫字第87005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開刀住院確不符契約約定;然在王女同意「後續治療不再向ING安泰人壽為任何請求」之情況下,被告給予王女慰問金,乃個案之特殊考量,並非依約給付理賠金,原告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抗告人所舉上開本院二裁定,該案訴訟標的均為請求確認當事人於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是否存在,與本件訴訟標的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及抗告人之章程已明載股份以每股10元計等情有別,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而抗告人所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號裁定意旨亦僅就時效抗辯部分為闡述,與本件抗告人所執之上開事由並不相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範請求權時效之民法所定,而係訂立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且依前引意旨此係就民事訴訟法如上訴期間等法定期間所為之規定,與民法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性質迥異,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引用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意見主張不併算其價額等語,然前揭裁定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於112年11月29日修法前規定之案件,於本件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力,殊不許任何共有人事後翻異再行主張分割」之字句(本院卷第168頁),並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之權利人將已分得之遺產拋棄或讓與之旨,且該判決所憑事實復與本案迥異,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局大安分局分局長吳思陸以電子郵件回覆受處分人所稱「臺北市○○路○段20巷」紅線剝落之情形,既與本件受處分人停車位置不同,本院自應就個案情形具體觀察判斷,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本件依相對人提出之前揭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足認其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如前所述,則本件之事實顯與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認定之事實不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既不否認有簽發系爭本票,即與上開裁定所載之基礎事實不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意旨所指被告另有之不動產業經拍定乙節,與本件聲請系爭車輛變價拍賣無涉,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另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該裁定係就民事訴訟法第579條所定暫行監護子女之假處分裁定,認與民事訴訟法第7編保全程序所定假處分裁定不盡相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就該類型假處分裁定應限縮適用,本件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若其殺傷力甚微,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之危險甚低」為前提,始有所謂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之可言,而換裝土造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休閒娛樂商品,其殺傷力亦非甚微,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該案與本件因停止執行命供擔保金,二者擔保金之擔保範圍迥不相侔,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是抗告人上開抗辯,亦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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