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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難遽指有違背證據裁判主義或自由心證主義之違誤,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院濫用自由心證主義認定「本件火災係因起火處因電線短路,進而引發本件火災事故。」且「被告所辯核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改審判被告有罪。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利用被告之自白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可知,原判決縱然未於理由中特別說明證據取捨之原因如何,亦難謂有何違法之處,更何況民事訴訟既採自由心證主義,則關於證據資料,法院自可斟酌一切情形以為取捨,上訴人不能因原審採為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法定最高限額內,應如何斟酌損益,為事實審法院職權認定範疇,但仍應斟酌系爭房地之整體情況(已如前述),更應審酌上訴人因此所得利益之多寡,以為決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未予調查,其陳述又違反常理,自由心證採不利當事人之情事,實有違職權調查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支票係支付外國律師費用,原確定判決隨意論斷,不採再審原告之主張,且毫無推斷,斷章取義,所為判斷不合邏輯性,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而為再審原告不利之判決,亦違反同法第222條自由心證主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判決逕採「自由心證主義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認定系爭磅單之記載應與實際重量相合無誤,而未採任何科學證據方法證明之,核與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違。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判決逕採「自由心證主義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認定系爭送貨單之記載應與實際重量相合無誤,而未採任何科學證據方法證明之,核與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於其他具體情形發生時,於判斷有違法取得證據之情事時,仍應綜合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之原理原則加以解釋,不得逕以各人之主觀偏見,而將證據資料逕認為無證據能力,否則對採行自由心證主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行政訴訟程序以自由心證主義為原則,例外採用法定證據主義,該條立法理由並說明,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審酌當事人提出之全部訴訟資料及一切調查證據所得之結果,包括辯論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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