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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李佳霖到庭均陳述略以:被告已離家多年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筆錄第二頁參照)在卷,徵之證人李佳容、李佳霖為兩造之子女,與兩造共同生活,關係密切,對兩造之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證人為兩造所生子女,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證人為兩造所生子女,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6年6月15日2度閱覽本件卷證(見本院卷第29、30頁),知悉本件之進行情形,其既擔任律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抗告並不合法,自知之甚稔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判決理由記載:「而被告甲○○係報關業者……理當實際參與會勘出口貨物,並引領入關,對有無貨物出口為何貨物,自知之甚稔……」,但上訴人為荔藝公司辦理報關該項貨品並未被抽取檢驗,而屬「免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觀之證人呂文龍為原告父親,誼屬至親,其對於被告是否長期離家不歸乙事自知之甚稔,故證人呂文龍所為上開證言應值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證人劉英俊為兩造之子,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本件原告係經勞委會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對於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必備之診斷證明書,其取得程序及要件,自知之甚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徵之證人林益欽係原告父親,對於被告是否長期離家不歸乙事自知之甚稔,故證人林益欽所為上開證言應值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證人蕭春美為原告之母,與原告誼屬至親,又與原告同住,其對於被告是否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乙事自知之甚稔,故其所為上開證言自屬可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情,一般人至賣場購物,若是攜帶個人物品進入其內,本會更加注意,避免與在賣場內選購之商品相混淆,被告自承經常前往賣場購物,對此自知之甚稔;而被告甫於民國98年12月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觀之證人汪承緯為兩造子女,誼屬至親,其對於被告是否長期離家不歸乙事自知之甚稔,故證人汪承緯所為上開證言應值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證人陳欣誼為兩造之女,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證人莊惠如為兩造之女,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參酌證人謝建宏為兩造之子,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參酌證人王勝民為兩造之子,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徵之證人白金柱係原告姐夫,對於被告是否長期離家不歸乙事自知之甚稔,故證人白金柱所為上開證言應值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徵之證人賴麗美係原告之姊,對於被告是否長期離家不歸乙事自知之甚稔,故證人賴麗美所為上開證言應值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徵之證人葉黃招係原告母親,對於被告是否長期離家不歸乙事自知之甚稔,故證人葉黃招所為上開證言應值採信。被告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為原告之前有開刀,行動不便,被告去上班之後,就沒有再回來」等語(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參酌證人李喜為原告之堂兄,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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