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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苟迺彥與苟同煥、苟昇煥為父子關係,則苟迺彥與被告2人,共同將款項存入苟迺彥本人及其子苟同煥、苟昇煥名下之帳戶,尚難認有何不符常情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苟迺彥之同學辛○○亦於原審到庭證稱:苟迺彥清醒時伊有跟苟迺彥說過,都是己○○在照顧他,苟迺彥表示他知道要感恩,後來己○○有打電話跟伊太太說有拿到苟迺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苟迺彥之同學辛○○亦到庭證稱:苟迺彥清醒時伊有跟苟迺彥說過,都是被告在照顧他,苟迺彥表示他知道要感恩,後來被告有打電話跟伊太太說有拿到苟迺彥要給他50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判決第二項命上訴人黃子晏給付部分,於上訴人苟彩煥、苟君煥、苟同煥、苟昇煥以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上訴人黃子晏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黃子晏如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上訴人苟彩煥、苟君煥、苟同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又證人苟秀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內容,可知苟秀芬並未向苟慧珠請求償還50萬元,苟慧珠亦未還款予苟秀芬,是倘若苟秀芬係苟慧珠之債務履行輔助人,則於其與被告並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周曉玲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金柳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玉崑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榮春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志鴻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志瑋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苟秀芬及告訴人苟慧珠推倒林淑和,告訴人苟慧珠並使用竹掃把(未扣案)毆打林淑和(林淑和未對苟秀芬及苟慧珠提出傷害罪之告訴)。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僅幫寫取款條,由苟迺彥領款等語,並提出苟淵博所書證明書為憑,衡之甲○○等四人就此款項由苟迺彥領取已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4分之12苟君煥4分之13苟同煥4分之14苟昇煥4分之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苟○愛、張○雲分別為被告苟○誠之父母,係苟○誠之法定代理人乙節,有其3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原告請求被告苟○愛、張○雲應就被告苟○誠上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於八十五年四月間某日,在新營市苟○○住處,與未滿十六歲之人苟○○為性交易,事畢並付三百元予苟○○之母苟吳○○(姓名詳卷),嗣經警循線查獲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苟永生所使用之車牌號碼WR 5968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苟永生之妹苟秀芬)因象神颱風過境遭水淹沒而受損,遂委託被告甲○○修理,嗣被告修復完畢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於本件原審追加苟卿國為被告之理由乃主張苟卿國與系爭溢扣款項有債權債務的關連,苟卿國應為本案件重要當事人之一,倘未將苟卿國列入被告,勢必事實的不易俾(縷)明
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秩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移送人苟小萍並持上開玩具手槍向甲○○射擊而成傷,並經被移送人苟小萍、甲○○於警詢中陳述屬實,足認苟小萍攜帶該玩具手槍確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堪予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周榮春則辯稱:同意分割被繼承人周許苟完之遺產,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案沒有意見,惟周秀里雖然已經出養,但照顧被繼承人周許苟完最盡心,希望也能分一份給周秀里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周俊生(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榮春(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周玉崑(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駛乙車搭載苟三民、陳木棋及原告,被告則依苟三民之指示駕駛甲車,並搭載無犯意聯絡之范家瑜、楊琇華一同前往苟三民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00號之住處(下稱苟三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車車門,由苟三民將甲○○強押上乙車,由丙○○負責駕駛乙車搭載苟三民、庚○○、甲○○,乙○○則依苟三民之指示駕駛甲車,並搭載無犯意聯絡之丁○○、辛○○一同前往苟三民位於臺中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訴稱其與苟員約定不論當月份有無延長工時、延長工時次數多寡或時間長短,每月皆給付苟員定額6,000元之司機超時津貼,不須給付苟員系爭休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云云,惟系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予釐清,若苟卿國僅讓與850萬元債權予被告張迎霄、被告鍾鳴惠,苟卿國就不用返還溢扣款等情,追加苟卿國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13、118、142頁正反面),並追加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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