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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4 件
關鍵字命中24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未逾越比例原則,要不能遽指其為違憲(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理由參照)。【15】 立法者固得對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視
114年審裁字第1018號
114.09.01審查裁定
法律概念與用語,不須將具體內涵鉅細靡遺詳加規定。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法律概念與用語,不須將具體內涵鉅細靡遺詳加規定。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03.24憲法判決
量空間。5、系爭規定讓瀕臨破裂或已破碎之婚姻繼續延殘喘,致使家庭功能失調,對婚姻關係之雙方、子女、家屬造成嚴重負面之身心影響,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之意旨。【25】 (四)關係機
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111.07.29憲法判決
法律概念與用語,不須將具體內涵鉅細靡遺詳加規定。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
108年度憲二字第527號
110.07.16
檢察官訊問被告供述攸關他人(共同被告)犯罪事實,未轉依證人身分踐行法定程序取供,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僅於依系爭決議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是系爭決議並非確定終局判
109年度憲二字第20號
109.04.24
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並無明定每月報到次數,無理由要求增加報到次數,顯然逾越法律之授權,且系爭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過度限制人身自由,有違背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
釋字第716號【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
102.12.27大法官解釋
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
釋字第715號【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102.12.20大法官解釋
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
會台字第11107號
102.03.08
號解釋所闡釋者,應就同一訴訟程序審理之數罪而言。經法院已判決確定之數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諭知折算標準者,受刑人得隨時繳款易科,卻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結果,而
釋字第697號
101.03.02大法官解釋
原則。惟立法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其他抽象概念者,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本院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參照)。 本
釋字第673號
99.03.26大法官解釋
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未逾越比例原則,要不能遽指其為違憲(本院釋字第五一七號解釋參照)。上開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暨處罰之規定中,基於確保國家稅收,
會台字第9639號
99.03.26
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有無牴觸問題;認二者間並無牴觸,則聲請就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另為補充解釋云云。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而
釋字第659號
98.05.01大法官解釋
此一規定之內涵,並無受規範之董事難以理解之處。又認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須以董事會發生糾紛為必要,則在董事會成員全體一致決議造成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致學生及教師權益受損
釋字第602號
94.07.29大法官解釋
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
會台字第7541號
94.02.03
要來源,應著重於推廣或銷售合理市價之商品或勞務,可認定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顯著係以介紹他人加入為其收入來源,即構成違反該項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
會台字第7571號
93.12.17
以股票出售轉讓之價金債權與繳納股款之債務相抵銷;他公司股票原係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者,轉讓結果又有所增益,即符合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之要件,應對之課徵
釋字第547號
91.06.28大法官解釋
試等之區別,但無非均為拔擢人才、銓定資格之方式,能在執行上力求客觀公平,並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或法律上地位,其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本未取得在國內執業之資格,尚無值得保護之信
釋字第521號
90.02.09大法官解釋
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解釋闡釋在案。 為
釋字第517號
89.11.10大法官解釋
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未逾越比例原則,要不能遽指其為違憲。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以不依規定入出境而
釋字第445號
87.01.23大法官解釋
指摘,自非有理由。於事前審查集會、遊行之申請時,著重於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不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者,則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主管機關為維
釋字第432號
86.07.11大法官解釋
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應付懲戒之
釋字第395號
85.02.02大法官解釋
所稱「懲戒案件之議決」,並不以原第一次議決為限,再審議之議決仍具備再審議之原因者,除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有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出再審議聲請之限制外,尚非不得就再審議之議決以不同原因
釋字第2號
38.01.06大法官解釋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非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則對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必將發生歧異之結果,於是乃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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