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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0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略以原判決既認被上訴人所為多次複估補償金額均為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僅須送達上訴人即生效力,即有異議期間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6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由上述,亦足見原判決消極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人事管理條例第8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及同法第111條第1項第6款等法規,而錯誤認定系爭函係有效行政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今未有新北市政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公告或書面通知為應拆除違章建築,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行使公眾週知剪貼、未有送達、訴訟外他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如未於法律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應將吊銷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送達於受處分人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被告撤銷「71年指定」及「84年指定」之理由係引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及1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3條及117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9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同時預為「如不依限繳納罰鍰者,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或「如未於限期前繳送駕駛執照,易處吊銷」之行政處分,倘違反上開規定,自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所彰化監理站,於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之情形,應另行作成吊扣、吊銷駕照之行政處分,而不得僅於電腦系統作吊扣、吊銷之註記,違反此規定,則該註記係為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關於處理細則第48條第3項、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前項規定之適用:⒈依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交通事件之裁決既屬於書面之行政處分,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該裁決送達後始生效力,則在該裁決送達於受處分人之前,因該裁決尚未生效,受處分人實無從對尚未生效之裁決聲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審就此恝置不論,遽認原核發錯誤證明書於104年間更正前,其效力及拘束力仍存在,亦有判決不備理由及不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之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爰說明其理由如下:⑴本來在有關規範「行政處分」形式羈束力之各種法規範中,針對稅捐之初核處分而言,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8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1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同時預為「如不依限繳納罰鍰者,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或「如未於限期前繳送駕駛執照,易處吊銷」之行政處分,倘違反上開規定,自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2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所明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第1項、第2項所列舉之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行政機關或行政行為,而交通違規行為之裁決書在性質上復屬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書面意思通知,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送達之規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違規人雖當場拒絕簽收違規通知單,但舉發單位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補行送達,才算完成合法送達程序。懇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7項准予撤銷前揭罰鍰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上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理由主張釋字第781號至第783號解釋有諸多違誤,原判決未就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法律保留原則、公務員制度性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各項爭點逐一實質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交通事件裁決係屬書面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於該裁決送達後始生效力,則在該裁決送達於受處分人前,該裁決既未生效,受處分要無從據此尚未生效之裁決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交通事件裁決係屬書面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於該裁決送達後始生效力,則在該裁決送達於受處分人前,該裁決既未生效,受處分要無從據此尚未生效之裁決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交通事件裁決係屬書面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於該裁決送達後始生效力,則在該裁決送達於受處分人前,該裁決既未生效,受處分要無從據此尚未生效之裁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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