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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為能力人,必待其已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始得分別依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之規定認其無行為能力或僅具限制行為能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云云,於法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修正理由謂:「自訴案件,原僅限於被害人有行為能力者為限,關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則無明文予以救濟之規定,為本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修正理由謂:『自訴案件,原僅限於被害人有行為能力者為限,關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則無明文予以救濟之規定,為本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修正理由謂:「自訴案件,原僅限於被害人有行為能力者為限,關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則無明文予入以救濟之規定,為本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修正理由謂:「自訴案件,原僅限於被害人有行為能力者為限,關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則無明文予入以救濟之規定,為本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次按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以民法第96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及上開規定之目的均在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且民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亦得提起自訴」,足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其立法理由為:由於本法採當然繼承制度,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直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負擔其債務之危險,為避免此種危險影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人格及發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其立法理由為:由於本法採當然繼承制度,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直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負擔其債務之危險,為避免此種危險影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人格及發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僅限於被害人有行為能力者為限,關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則無明文予以救濟之規定,為本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其立法理由為:由於本法採當然繼承制度,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直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負擔其債務之危險,為避免此種危險影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人格及發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中關於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係在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及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就關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之爭議,則另於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①在有無行能能力之概括分類中,民法設有三項類別,即具有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無行為能力者:具有行為能力者,其意思表示原則上有效;限制行為能力者,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修正理由謂:「自訴案件,原僅限於被害人有行為能力者為限,關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則無明文予以救濟之規定,為本法一大缺漏,故本條修正將自訴案件擴大至其無行為能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同法第十三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13條第2項、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其立法理由為:由於本法採當然繼承制度,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直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負擔其債務之危險,為避免此種危險影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人格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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