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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按基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責任能力應於實行行為時存在。且正因行為人於行為時存在責任能力,始得就行為所生之結果對該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之精神耗弱情形,亦有台北市立療養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北市療成字第0九二三0五五一六00號函附卷可考,故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與一正常人無異,與刑法上「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而予以相同評價並處罰之見解。惟考量上述「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之維護,對於刑法第19條第3項之情形,解為被告於犯罪時具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情形,於原因行為階段,除主觀上無從預見外,甚至連客觀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基於「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原則」之要求,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侵害法益的結果行為階段,既已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欠缺完全的責任能力,其可罰性基礎乃在於,其於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基於「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原則」之要求,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侵害法益的結果行為階段,既已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欠缺完全的責任能力,其可罰性基礎乃在於,其於陷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1)本於「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責任能力之有無應以行為時為判斷標準,不得以嗣後被告具有責任能力而認被告於行為時亦有責任能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基於「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原則」之要求,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侵害法益的結果行為階段,既已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欠缺完全的責任能力,其可罰性基礎乃在於,其於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東交簡字第3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8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認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又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惟查:㈠、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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