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被害人承諾」之要件者,自應適用刑法第277條規定處斷,非謂得被害人承諾之輕傷害或普通傷害行為,均屬不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要不得抗辯係得被害人承諾以為免責之依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被害人承諾」之要件者,自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處斷,非謂得被害人承諾之輕傷害行為,均屬不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4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得預見之危險,是不得僅以告訴人已簽立聲明書而逕認被告之本案行為已得被害人承諾而得阻卻違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如不合乎「得被害人承諾」之要件者,自應適用刑法第277條規定處斷,非謂得被害人承諾之輕傷害或普通傷害行為,均屬不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板秩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體、健康法益,雖可透過「被害人同意或承諾」此一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犯罪之成立,然該阻卻違法事由可否適用,仍應依客觀情節綜合判斷,始可知悉加害人所為是否確實得到被害人承諾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泛以現場礦泉水瓶口採得被害人生物跡證,可證明上訴人已鬆綁被害人,又被害人身體孱弱且濫用毒品,上訴人客觀上無從預見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本件屬得被害人承諾行為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要件與效果並無具體明文規定,因此被害人承諾屬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被害人承諾之所以得以阻卻違法,在於每一位公民均可自由地支配其生活,而法律設置不法構成要件的目的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刑法學說上有所謂「被害人之承諾」或「阻卻違法性承諾」,意指被害人所為對於自身受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予以放棄之意思表示,倘行為人所為法益侵害之行為,係基於被害人承諾所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上揭判決意旨可知,被害人承諾為實務上所承認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普通傷害罪之身體健康法益,乃被害人得放棄法益之範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前者之被害人同意,經由對法定構成要件之解釋,因而排除構成要件該當性;後者之被害人承諾,則為學說及實務皆採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藉以判斷行為之違法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戊○○要不得以得被害人承諾為免責之依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阻卻違法事由可否適用,仍應依客觀情節綜合判斷,始可知悉加害人所為是否確實得到被害人承諾(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4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知悉,且在遵守運動規則下,所可能產生之傷害,若在容許之範圍內,即具阻卻違法事由,故運動比賽中造成對手受傷,只要依有依循運動競賽規則之規定而附隨所生之傷害,係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交簡字第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在偵查中向被害人承諾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前繳清,但迄今仍未繳納,犯罪後態度不佳等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交簡字第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在偵查中向被害人承諾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前繳清,但迄今仍未繳納,犯罪後態度不佳等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得被害人承諾,須出於被害人誠摯表示於外之承諾始得為之,本件綜觀全部卷證資料及依當時所有客觀情狀判斷,雙方係被告阮玉琛與被害人阮女明賢相約談判,見面後一言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此觀之,被告行為當時既非基於已得被害人承諾之確信,即被告行為時不具有阻卻違法之主觀意思,而僅係一時情緒失控而為之,則縱使告訴人先前有何承諾,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雖被害人得就普通傷害(非重傷)身體法益部分有得容許為承諾之處分權,惟該被害人承諾必須在行為人為侵害前已做表示,且於行為時仍存在始足當之。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