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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購置天九牌籌備賭博相關事宜,則殊難認被告壬○○僅係單純購買賭具供友人賭博助興,而毫無意圖營利抽頭聚賭之行為,其嗣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上開辯解,顯屬事後圖卸推托之詞,要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距三巷口方攔得抗告人,是警員於現場雖見被告違規紅燈左轉,然候至綠燈方上前追三巷口後方始攔罰經過之報告,應與事實相符,並可採信,乃抗告人辯稱未紅燈左轉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無足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告所辯,純屬飾卸之詞,要無足採,此外,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臨檢紀錄表一件及湯湘珍、陳惠華之入出境許可証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按,是本案事証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綜上,異議人前開所辯,要無足採,本件違規事證明確,異議人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裁處異議人罰鍰金額新臺幣9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人實無可能將第三人之證件,刻意藏放於被告皮夾內,被告辯稱完全不知悉被害人丙○○之駕照如何而來,顯然悖於社會常情與經驗法則,其此部分辯解,純屬事後圖卸推托之詞,要無足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原裁定竟將到期日分別認定為106年2月16日及106年2月28日,要無足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要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王渝鋒控告張進森妨礙家庭之告訴做為保留…,憑此切結書均可提告,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以觀,告訴人王渝鋒仍未宥恕被告自明,上訴意旨所稱告訴人已因之而喪失告訴權,要無足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丙○○二人復於雙方激烈衝突中受有傷害,則殊難認被告己○○毫無於衝突中出手毆傷告訴人即被告丁○○及丙○○之情事,此益徵被告己○○上開辯解,顯屬事後圖卸推托之詞,要無足採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酌,不足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而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新證據之要件不符,難認為合法之再審理由;又抗告人片面認為該二證據並無效力,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裁判基礎云云,要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綜上所論,受處分人上開所辯,要無足採。準此,原裁定認事用法,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被告於收受系爭支票二紙時,應已知悉其為贓物無訛,是綜據上述,被告丁○○嗣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六六七、六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隸屬泰山分隊之警員),惟異議人竟指稱當時舉發警員係在上開內壢匝道入口執行勤務云云,足見其辯稱「該匝道儀控號誌係閃爍黃燈,並無闖越紅燈之情形」云云,顯屬事後圖卸推託之詞,要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於105年7月20日提出書狀主張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審負擔云云,要係誤解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49條及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要無足採,並不發生補正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雖否認施用安非他命犯行,惟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中縣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考,是被告所辯要無足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被告辯稱本件為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云云,然查,本件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乃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要無足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辯稱不知道有撞到機車、沒有看到機車,以為撞擊路旁輪胎等語,顯係卸責之詞,要無足採。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所辯均與常情有違,要無足採。另被告江秋德亦稱被告陳志豪只是無聊找他陪同前往,其不知情云云,亦顯係迴護之詞,要無足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五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綜據上述,被告甲○○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有前述多處傷勢非輕之傷害,衡情實難認被告乙○○當時僅係出於「勸阻及阻擋」而毫無傷害告訴人即被告甲○○之犯意與犯行,準此,足見被告乙○○上開辯解,顯屬事後圖卸推托之詞,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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