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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及司法院大官釋字第182號解釋理由書,求予供擔保後於該訴訟終結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48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援引學者吳庚著作主張司法院解釋理由書亦有拘束力云云,惟查:解釋理由書之拘束力與解釋理由書可否作為公法上損失補償之請求權根據,要屬二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6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亦係就主要理由及法律見解為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第56-61段及第70-82段之說明,尚難謂新法有侵害憲法所定服公職權之制度性保障、違反財產權保障及層級化財產權保障之虞;同號解釋理由書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理由書所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為再審理由,按司法院第607次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其有正當理由,已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之再審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件上訴人之請求退除給與,與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所稱適用新法規之情形有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上開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意旨,並「未課與」行為人須負擔證明言論內容「客觀上」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亦不因此免除「控訴者」之舉證責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而上開解釋理由書所稱「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乃就「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該要件詳加闡明解釋,並非另一獨立之要件,此由前揭解釋理由書上下文且將二者列為同一要件項目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又稱原裁定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理由書,惟該號釋憲標的為判例而非函釋,對於兩者之效力應有不同,函釋應自始當然且溯及無效云云;然查,該解釋理由書所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684號解釋理由書、第736號解釋理由書分別就受羈押被告、大學學生、教師,肯認渠等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其中釋字第68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件上訴人之請求退除給與,與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所稱適用新法規之情形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大法官才會特地在解釋理由書提及「他罪因上訴改判無罪確定或經赦免者,所餘得易科罰金之罪,法院自可於此時依法為適當之諭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年上字第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司法院嗣於108年8月23日公布釋字第781號解釋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依前揭說明,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當係依大法官之多數決而形成,縱有大法官持不同意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4.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新法不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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