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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護與矯治偏差或非行少年而設(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參照)。 (二) 次按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之範疇,並非地方自治範圍。4、參照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代理教師敘薪所涉及之公共利益,應為「提升教育品質,保障人民受教權」,而非節省政府支出。限制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手
113年審裁字第430號
113.06.17審查裁定
可合理期待受治療者得以承受(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為保障受處分人,系爭規定特予明文應由法官視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據以審查延長或停止治療,俾避免流於長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第8段參照)。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
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112.10.27憲法判決
主對勞工照顧義務之適當手段(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16】 上述勞基法規定之勞退準備金提撥制度,係採部分提存之責任準備制,且雖自勞基法施行時即有提撥率範圍及各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構成憲法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司法院釋字第761號解釋理由書第15段參照)。然就法官因曾參與同一案件之先前審判所致之預斷風險,是否即必然會使當事人喪失其審級救濟利益,毋寧其關鍵在於: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構成憲法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司法院釋字第761號解釋理由書第15段參照)。然就法官因曾參與同一案件之先前審判所致之預斷風險,是否即必然會使當事人喪失其審級救濟利益,毋寧其關鍵在於: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體制,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至第12段參照)。【42】 一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政黨作為多元社會中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傳遞國民意志至國家機關之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01.13憲法判決
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各在案(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參照)。【25】 二、審查標準【26】 法規範如以性別為分類,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
111年審裁字第343號
111.10.12審查裁定
)系爭解釋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5)系爭解釋理由書第65段稱系爭規定未就基金收支不足設相關因應方式,核屬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且屬裁判不備法令之當然違背法令;(6)系爭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以避免權力失衡或侵害人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就此亦曾釋示:「……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
111年憲裁字第221號
111.05.19
令,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05.13憲法判決
不牴觸憲法、法律者,始有適用,自屬當然。」(上開解釋理由書第2段),可資參照。又地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
111年憲裁字第187號
111.04.29
者所得理解或預見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系爭規定已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宣告其違憲而使其失效、停止適用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規定二及三所定之強制工作制度,本院釋字第471號解釋理由書並未否定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528號解釋甚且認系爭規定六所定強制工作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不相牴觸,自有拘束全國各機
釋字第810號【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案】
110.10.08大法官解釋
逾越人民合理負擔之範圍。對此,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業已敘明有關機關應就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金額之情事,儘速檢討改進,然立法者迄今仍未修正。 綜上,系爭規定以劃一之方式
108年度憲二字第72號
109.11.06
決認定聲請人敗訴部分,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未能就相關解釋所指出之救濟途徑,保障人民權利,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
會台字第13049號
109.06.19
法,顯已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並曲解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又確定終局判決誤認系爭函之內容,認系爭土地屬得建築之土地,此等解釋與文義顯然有違,難稱合理有據,有違反憲法第19條
109年度憲二字第87號
109.05.29
。 (四)聲請意旨略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6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意旨,人民聲請再審之期間,應自裁判書送達之日起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一及二所定再審期間起算日之規
會台字第13006號
108.11.29
第143條第3項規定、釋字第180號及第190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土地因自然漲價所生差額利益,應向獲取利益者徵收。系爭規定明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一律由原所有權人負擔土地增值稅,與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404號
108.11.29
3條。3、系爭解釋宣告舊土污法第48條合憲,且於解釋理由書末段指出「依土污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污染行為人指為該款所列各目行為之人。是系爭規定係以為上開污染行為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
釋字第781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本解釋理由書所列條文未標明所屬法律者,均係指系爭條例之條文)第3條、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項、第4項、第29條第2項、第3
釋字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職權,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法律;本解釋理由書所列條文未標明所屬法律者,均係指系爭法律之條文)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7條第2項、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至第3
釋字第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本解釋理由書所列條文未標明所屬法律者,均係指系爭條例之條文)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8條第2項、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至第3
會台字第12451號
108.07.26
正當法律程序,與裁判結果無關(本院釋字第774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參照)。至聲請意旨4所陳,僅係關於系爭通盤檢討案應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或同條項第2款規定之爭議,係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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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