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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4、(訴外裁判)5、(訴外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訴外裁判部分本無訴之存在,僅由本院將該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即為已足,不發生發回問題(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08號判決意旨);被告被訴部分既未經第一審判決,自無發問原審更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按對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者,始屬訴外裁判,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79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此處所指稱之訴外裁判,實已據原判決理由「關於⑷原處分是否有訴外裁判情事部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1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件應審究者,原處分機關就該異議案件有無作成「訴外裁判」之違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有違,前訴訟判決就該逾越乙○○聲明範圍之訴外裁判部分,固因確定而為乙○○執為執行名義一同與其他部分聲請強制執行,然該訴外裁判之瑕疵並不因判決之確定而對於本件原告之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代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原審裁定並無訴外裁判之違誤及不告不理之違反等語,資為抗辯。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第一審判決就被告本件上開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既已經為科刑判決,嗣雖經原審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判決,誤第一審為訴外裁判,而將之撤銷,並告確定,然該確定判決既有誤合法判決為訴外裁判之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求為廢棄,原審就此既屬訴外裁判,本院自應將該部分予以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抗辯原判決有訴外裁判之違法,求為廢棄,自屬有據,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廢棄(因屬訴外裁判,僅廢棄,而無改判之問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禁止「訴外裁判」,係指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所未為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亦不得就超過其聲明範圍而為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未以訴之聲明表明之事項,除定履行期間或同時履行等之條件外,法院不得於判決主文中為准駁之諭示,否則即為訴外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綜上所述,原裁定許可抗告人就如附表編號1、3、4、6、7所示房地逾該表C欄所示權利範圍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為訴外裁判,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以臻適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董論未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已使再審被告取得138,963元之執行名義,原確定判決竟判命其應給付再審被告69,482元,已超過再審被告聲明之範圍,其超額部分應為訴外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訴外裁判,屬自始不生實質效力之裁判,但因具有判決形式,故應撤銷,此撤銷具有改判之性質,使撤銷部分失其形式上之效力(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546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小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云,被上訴人未曾主張抵銷,原審有訴外裁判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乃原審逕認係屬訴外裁判,並謂其就再抗告人之聲請漏未裁判,於法自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復就上開處分聲明不服而異議,主張執行法院並無審查執行名義有無訴外裁判之權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2、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有訴外裁判之違法,適用法規錯誤云云,顯乏依據,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法院既不得訴外裁判,在他案之再審之訴之裁判費與聲請再審裁判費雖然絕大部份絕對不同,但法律規定本案之辯論及裁判,表明不得引用他案為之裁判,及民事法不得訴外裁判之原則,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認為本件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審以和解契約為判決基礎,有訴外裁判之嫌云云,顯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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