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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從比較法實務操作觀點來看:1、學理上固有認為:由於檢察官訴追權的行使會制約被告的權利,因此檢察官的訴追裁量性質上應認為是一種「羈束裁量」,在法治國的建制下,檢察官訴追裁量權的行使應該要受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毒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從比較法實務操作觀點來看:1、學理上固有認為:由於檢察官訴追權的行使會制約被告的權利,因此檢察官的訴追裁量性質上應認為是一種「羈束裁量」,在法治國的建制下,檢察官訴追裁量權的行使應該要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私下詢問及所製作之公務電話紀錄,非屬正式文書,形式上不合提出告訴之程式,檢察官未接獲被害人蔡錫彰之書面或口頭陳述訴追意旨並做成紀錄,即逕行訴追被告此部分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核本件自訴意旨所訴稱被告枉法裁判、濫權訴追、不訴追,應係指被告涉有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無故訴追、不使人受訴追,而該法條之目的乃在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4)綜上,依本案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顯示檢察官本身有構成職務犯罪之情形,或有明顯不當之違反法律平等原則之差別訴追,或係基於刑事處遇目的以外之惡意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核本件自訴意旨所訴稱被告枉法裁判、濫權訴追、不訴追,應係指被告涉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無故訴追、不使人受訴追,而該法條之目的乃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之告訴為刑事訴追要件,係起訴之法定必備要件,檢察官縱得就告訴乃論之罪進行偵查,惟若未據有告訴權之人於法定期間提起告訴,既因欠缺訴追要件,依法不得提起公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5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餘並無依法訴追,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訴追要件」之本案開啟之前提要件,即便有訴追,被告亦僅只得此22,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滯納金為請求,被告未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3、自比較法實務操作觀點以觀:(1)學理上固有認為:由於檢察官訴追權之行使會制約被告之權利,故檢察官之訴追裁量性質上應認為是一種「羈束裁量」,在法治國建制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甲○○對反訴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既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伊自得合法為訴之追加。原裁定就反訴追加部分逕予駁回,適用法規明顯有誤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3、自比較法實務操作觀點以觀:(1)學理上固有認為:由於檢察官訴追權之行使會制約被告之權利,故檢察官之訴追裁量性質上應認為是一種「羈束裁量」,在法治國建制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3、自比較法實務操作觀點以觀:(1)學理上固有認為:由於檢察官訴追權之行使會制約被告之權利,故檢察官之訴追裁量性質上應認為是一種「羈束裁量」,在法治國建制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被告再次施用毒品之時間為96年2月,應符合5年內再犯之規定,為此懇請將被告停止勒戒,依法訴追而聲請重新審理云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院綜觀全卷,本件並無具有合法告訴權人之告訴,按「告訴權」發動否,尚須經有合法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表明訴追,若合法告訴權人尚未表示訴追,難謂已提起合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3、自比較法實務操作觀點以觀:(1)學理上固有認為:由於檢察官訴追權之行使會制約被告之權利,故檢察官之訴追裁量性質上應認為是一種「羈束裁量」,在法治國建制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未經合法告訴即欠缺訴追條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害人之告訴,須含有希望訴追之意思,本案某氏在第一審雖已供明被上訴人誘拐,但其有無希望訴追之意思,究未明白表示,則原審僅就某氏陳述被害事實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8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係因被告將所貸得款項進行投資,進而遭不法詐欺集團騙取其貸得之金額,進而使原告牽連而受司法訴追,被告有違反契約約定之情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申告犯罪事實外,尚須表示希望訴追意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概不論該「5年後再犯」犯行有無被追訴處罰,均得以證明原初犯所施以勒戒或戒治無效,何以「5年後再犯」有經訴追處罰者,即喪失再次接受勒戒之機會,須施以刑事訴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視觀察、勒戒結果再為不同處理公訴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竟未就被告本件犯行予以比較修正前、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訴追條件,即就被告本件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係屬欠缺訴追條件之施用毒品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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