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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3、266、3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即被告林佑駿選任辯護人謝明智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於99年11月間犯幫助詐欺案件後,理應知所警惕,竟於100年7月21日經判決宣告緩刑前,另犯幫助詐欺案件;於緩刑期間內,更犯詐欺案件,前後3案件均涉詐欺犯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嗣就前開詐欺案件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三四號裁定駁回對聲請人之自訴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詐欺案件即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三四號詐欺案卷查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陳思雅前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3罪)確定;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39號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韋同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82號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扣押如附表所示手機各1支在案,惟聲請人並非該詐欺案件之犯罪嫌疑人,亦非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又依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之規定,聲明異議人上開詐欺案件之有罪確定判決,其行刑權時效之計算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84條之規定,從而,聲明異議人上開詐欺案件之有罪確定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審雖認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43號詐欺案件(稱股,下稱系爭詐欺案件)與系爭竊佔號案件屬同一事件,均為兩造委任辯護契約之委任範圍,但系爭詐欺案件之被告係潘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李坤城 永樂街38巷19 共計105,353元 2.85年5月對帳單2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麗詐欺案),律師費6萬元;第二件:97年度調偵字第1455號本票詐欺案件(即上開林美麗與江淑娟共同詐欺案),律師費6萬元;第三件:97年度裁全字第836號假扣押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甲○○雖非本院上開詐欺案件之被告,但被告甲○○與本院上開詐欺案之被告乙○○則係屬該詐欺案共同正犯,二人同為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以其係犯罪而受損害人,於本院上開詐欺案刑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9號判決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詐欺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詐欺案,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00號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將該署97年度偵緝字第655號被告甲○○詐欺案卷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件」,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度易字第1222號詐欺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異議)意旨以:抗告人因所犯詐欺案件聲請減刑,經鈞院以抗告人經通緝到案,不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為由予以駁回,惟抗告人所犯另案詐欺案件,亦係通緝到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同此認定,是以,黃勝文於97調偵1273詐欺案件提出本件匯款申請書作為證據,並不當然導致檢察官對97調偵1273詐欺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之判斷,實難認黃勝文有何動機及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時至111年3月8日晚間20時38分許,原告以LINE聯繫被告,告知其子潘正強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通知潘正強涉及詐欺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943號,下稱系爭詐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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