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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對於反詰問之誘導詰問亦應有適當之規範,即於必要時,始得為之....至於何種情形為『必要時』,則由審判長裁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㈠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意旨略以:證人主詰問應該是在證人不看任何資料之情況下,就自己所知為陳述,而不是立即提示其他證據,在臺北一向不接受這麼快就提示筆錄,這樣形同在誘導詰問證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主詰問應該是在證人不看任何資料之情況下,就自己所知為陳述,而不是立即提示其他證據,在臺北一向不接受這麼快就提示筆錄,這樣形同在誘導詰問證人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第166條之2第2項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第166條之7第2項第4款僅對不合法誘導之詰問為禁止,顯見誘導詰問並非同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所指恫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就證人、鑑定人之主詰問,雖規定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於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得誘導詰問;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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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誘導詰問並非同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所指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是指於特定情況下,禁止誘導詰問。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就證人、鑑定人之主詰問,雖規定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於同法第166條之1第3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得誘導詰問;同法第166條之2第2項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就證人、鑑定人之主詰問,雖規定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於同法第166條之1第3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得誘導詰問;同法第166條之2第2項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證人宋佳榆於第一審證稱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及同年月三日,係以二公克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三公克七千五百元之價格販毒之陳述,乃經檢察官以誘導詰問所致,不得援為不利於上訴人之依據;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就證人、鑑定人之主詰問,雖規定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於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得誘導詰問;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為誘導詰問,其作用即在提出證人先前自我矛盾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其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信用性,減低其證言之證明力,使法院為適正之取捨,形成正確之心證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之必要,或證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即使在主詰問程序中,亦為禁止誘導詰問之例外;反詰問更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又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既有「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之明文,則檢察官於第一審審判期日對王嘉宏為反詰問時,即令有上訴意旨指稱為誘導詰問之情形,亦屬法之所許,自無違法可言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上訴人之辯護人於原審行人證交互詰問時,認檢察官係對證人鄭昭選誘導詰問而提出異議,原審審判長認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於法洵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且其辯護人葉宏基律師於106年3月16日對證人丁毅承主詰問時,即有直接完整陳述其他證人證詞,意圖引誘證人為肯定回答之不當誘導詰問情形,並遭審判長提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就證人、鑑定人之主詰問,雖規定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於同法第166條之1第3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得誘導詰問;同法第166條之2第2項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造聲請傳喚之證人,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為主詰問時,依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原則上禁止行「誘導詰問」。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二項「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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