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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1預覽 ↗
主詰問之範圍及誘導詰問之例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0 條預覽 ↗
,或證人、鑑定人之憑信性,得就必要事項為詰問。又誘導詰問乃指詰問者對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有鑑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主動聲請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2預覽 ↗
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二)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8 條預覽 ↗
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7 條預覽 ↗
各個行為,以簡要理由為之,例如:「審判長,對造之誘導詰問不合法,請制止。」審判長對於聲明異議,應立即處分,不得無故遲延,並應於處分前,先命行詰問之人或受詰問之證人、鑑定人停止詰問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1 條預覽 ↗
憑信性所必要之事項行之。行反詰問於必要時,雖得為誘導詰問。但審判長認為有影響真實發見之虞,或為避免證人、鑑定人遭致羞辱或難堪,例如:證人、鑑定人於反詰問之回答或陳述明顯與詰問者配合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詰問之重點。 2.不得詰問之事項。 3.得逕為誘導詰問之事項。 4.毋庸建立前提,得逕行詰問之事項。 (十四)第二審上訴,法院、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行準備程序,得定期間命上訴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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