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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襄閱主任檢察官於上開會議中指示,論告書完成時限為107年8月20日,並建議除檢察事務官襄助草擬論告書外,亦請林檢察官預擬論告書,檢察長另裁示檢察事務官在襄助研擬論告書過程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可能仍要補充論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希望藉由會議討論釐清論告爭點,協助林檢察官儘速完成論告書。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名為主張及論告,基於論告乃檢察官在審判期日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且在審判庭之論告程序中,檢察官必須針對犯罪事實及適用之法律,與被告及其辯護人為辯論,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意旨認檢察官已實質論告,並以論告內容訴諸媒體審判云云,容有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公判庭中檢察官並未蒞庭,書記官乙○○卻於審判筆錄中為「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檢察官陳述起訴之要旨如起訴書所載」、「(法官)請檢察官論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起訴書誤載為10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林廷穎以被告身分出庭,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何嘉仁執行論告職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檢察官於原審一○四年七月二日審理時,未當庭論告,至原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七日,始提出論告書,使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未能就上訴人被訴之犯罪事實為辯論,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對羅永安提出枉法裁判之自訴乙節,被告三人就上開事實,竟於鈞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判決中記載:「被告(即本案自訴人)以告訴人(即案外人羅永安)於該言詞辯論期日,未先予檢察官論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職是之故,本院亦難僅憑論告書之內容臆測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方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本院基於如下理由,認檢察官之「無罪論告」舉動誠值高度贊揚及鼓勵,法務部不妨在其<應行注意事項>中加入無罪論告之理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暨論告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並就補充理由暨論告書一第10行「107年度審訴字第148號」更正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公訴人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與毀損罪同一,論告法條應予變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立場前後矛盾,如何能使民眾信服,故其於論告時請求併罰之論告,不足採信。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暨論告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並補充「被告廖子羽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為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無以檢察官論告內容為審判對象之意,併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黃佩琦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依公訴人於100年1月6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暨100年1月13日當庭所呈之論告書所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蒞字第7169號論告書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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