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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未遂;又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0 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謀為同死及攜帶兇器強盜甲○○部分,則另審結,應併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⒍綜上所述,被告確係謀為同死而教唆洪秀芬自殺,應無疑義。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謀為同死而教唆自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本條第三項立法理由為「若謀為同死遇救得生,其實與自殺無殊,故得裁奪情形,免其處罰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變更,當時持槍射擊吳宜荏,仍係基於原來相同之犯意,並受囑託而為,公訴人認已變更為普通殺人犯意,吳宜荏家屬認為並無謀為同死原因,或質疑被告開槍射擊並非謀為同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4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d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③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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