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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檢察官雖聲請本院裁定全面禁止被告林岱樺利用集會遊行,或利用社群網站、媒體等途徑,提出涉及證據能力、證據評價之論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均係爭執事實認定及證據評價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顯有證據評價違背經驗法則之情形。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於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指原判決之事實認定,違反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云云,將客觀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據評價混為一談,亦非對原判決之違背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並無影響,既無為證據評價之必要,縱未在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亦僅係行文簡略而已。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經原確定判決詳加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屬業經調查斟酌之證據,抗告人就此部分據為聲請再審之證據及理由,實係對該等證據持與原確定判決相異之證據評價,乃就法院在原確定判決中關於該等證據採酌判斷而為爭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於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證據評價上,無從確認聲請人們片面所指控的情節,符合於事實。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於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對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對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證據評價上,無從確認聲請人所指控的情節,符合於事實。2.案件當事人及關係人的陳述,應綜合評估,不應斷章取義。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並無影響,既無為證據評價之必要,縱未在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亦僅係行文簡略而已。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並無影響,既無為證據評價之必要,縱未在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亦僅係行文簡略而已,要難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對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又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在客觀上對論罪科刑有所影響,且對被告有利,具有證據評價之必要性者而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1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於法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再補充論述如下:按證據資料如何判斷,為證據評價問題,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其證明力如何,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乃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⒉原裁定未具體說明不採信理由,即概括認定為陳年往事,未就其即時性與證明力進行實質審酌,顯已逾越自由心證合理界限,構成證據評價顯然失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原審已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屬實,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評價形成裁判基礎之心證,認定上訴人於前揭時地確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交通違規行為,是原判決據以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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