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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非無疑,原審認定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有違背經驗法則。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酌本件之情況,上訴人犯罪後之態度及事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予以考量,科以法定最低刑仍有過重之情形,顯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原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已依據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敘明其犯罪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依據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依據實務之見解,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前揭因素均與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無涉,故原審未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尚無不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之犯罪所生危害等節,尚非即為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狀。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敘明上訴人之犯罪情狀,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與上開規定不符,而未予酌減其刑,自無違法可言。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而言。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俱未予考量上開事證,竟以上訴人係藉該「死轉手」之交易毒品方式,規避檢警查緝,因認上訴人犯罪情節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其所犯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更無若科以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6月,猶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等旨,未依刑法第59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條固屬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交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意旨所指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情節等節,尚非即為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狀。原判決未予酌減其刑,依上開說明,自無違法可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法律適用關於刑之減輕部分補充:「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59條所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意旨所指犯罪之動機、經過等節,尚非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狀。原判決未予酌減其刑,依上開說明,自無違法可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認上訴人本件所犯各罪,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乃未適用該規定酌減其刑,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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