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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⑵不過辯論原則並不能與處分權原則劃上等號,所謂辯論原則,是針對事實及認定事實所須證據方法之取得及調查而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明定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旨在貫徹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原則。所稱參與判決,乃指參與判決內部之成立而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明定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旨在貫徹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上訴人雖復指摘原判決有違辯論原則,然並未揭示其所稱辯論原則法則之旨趣,揆諸前揭論述,自難認為合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明定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旨在貫徹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原則。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準備理由續狀及證物業經原審於言詞辯論期日提示上訴人為辯論(見原審卷二○○頁至二○二頁),自無何違背言詞辯論原則之可言,附此敍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明定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旨在貫徹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原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交代訴之追加或變更,矧聲請人對此提出質疑,羅永安法官猶自詡為行使闡明權和訴訟指揮,未讓兩造辯論即諭知勘驗期日後結束系爭庭期,在在可徵其違背處分權原則及辯論原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交代訴之追加或變更,矧聲請人對此提出質疑,羅永安法官猶自詡為行使闡明權和訴訟指揮,未讓兩造辯論即諭知勘驗期日後結束系爭庭期,在在可徵其違背處分權原則及辯論原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交代訴之追加或變更,矧聲請人對此提出質疑,羅永安法官猶自詡為行使闡明權和訴訟指揮,未讓兩造辯論即諭知勘驗期日後結束系爭庭期,在在可徵其違背處分權原則及辯論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現另案在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致不能親自到庭行言詞辯論,又未合法委託訴訟代理人代行訴訟行為,顯有違民事訴訟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是原告起訴顯有不備要件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現另案在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致不能親自到庭行言詞辯論,又未合法委託訴訟代理人代行訴訟行為,顯有違民事訴訟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是原告起訴顯有不備要件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然上訴人遲至105年1月5日始收受被上訴人補充答辯書二紙,且無任何附件資料,原審法院仍強令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就被上訴人當日所提供之重要資料逕為辯論,致訴訟程序有違反言詞辯論原則之重大瑕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0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除援引在原審行政訴訟起訴狀及補充理由狀之主張外,復以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審卻依簡易程序審理,有違行政訴訟二審制及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之言詞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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