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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7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農作改良物調查表所載之農作物是否即為原告所張其種植之系爭農作改良物,已非無疑,原告亦無法特定其所主張之系爭農作改良物究係農作改良物調查表之何部分作物。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尚未與土地分離之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仍屬土地共有人全體依應有部分比例所共有,而共有使用收益之權,又農作改良物之徵收補償費為農作改良物之代替利益,已如前述,從而,應以對於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政府所發給之補償費,性質上乃屬農作改良物之代替利益,是以農作改良物之補償應以對於該農作物有收取利益者為對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被告對吳卿所為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估算,並不及於原告,被告應另行對原告就系爭土地農作改良物重行估算,始為適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內政部並依上開規定訂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以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其辦理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依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就嘉義市○○段1597地號之農作改良物應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查估基準第3條第2項景觀花木標準重新查估。
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2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上開農作改良物及水井是否為原告所有,並非無疑。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政府機關因徵收土地而發給其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係為補償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因被徵收所受損害,核屬原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之代替利益,為財產權之一,其處分既無法律之禁令且性質上亦非一身專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要旨:承租人應領之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可參照徵收農作改良物之補償標準核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各項農作改良物查估計算方法明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種人尚難認具有終局確定之效力;從而,縱因行政機關於區段徵收用地農作改良物之查定作業對於農作改良物之實際栽種人有所誤認,且真正之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依調查結果,否准原告補發系爭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申請,有無違誤?四、被告發放系爭農作改良物補償價額之程序有無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桃園縣政府製作之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下稱系爭補償清冊),系爭67地號土地農作改良物之徵收補償費共1,433,636元,系爭70等地號土地農作改良物之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5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農地重劃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農地重劃後補償之範圍僅有土地改良物、墳墓,未包含農作改良物,惟其與土地經徵收後應補償農作改良物之性質相近,故有關農作改良物補償應可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644、645及64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六)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人(645地號土地之農作改良物與原告鄭文彬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該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2點規定:「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8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又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2點規定:「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台中縣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六點「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第7點規定:「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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