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農作改良物屬造林木,其有無利用價值之認定標準事宜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撥用公有土地時,其地上有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者,不宜發放救濟金
土地公告徵收前已種植於該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於農作改良物公告徵收前,得繼續為原種植作物之正常農事
徵收用地範圍內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之處理
徵收土地範圍內耕地灌溉之無水權登記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給予承租人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計算標準
承租人應領之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可參照徵收農作改良物之補償標準核計
釋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對象之認定
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建築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免稅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