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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2 件
關鍵字命中22
釋字第809號【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
110.10.01大法官解釋
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舉凡法院有關不動產之鑑定估價業務及拍賣不動產之底價評估、公開發
會台字第11600號
102.10.04
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356號
102.04.19
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聲請書誤繕為該條第二項第二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
會台字第11228號
101.11.16
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023號
101.09.14
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755號
101.03.02
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522號
101.03.02
二○一五七六八二號令發布之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內政部九十二
會台字第10562號
100.12.09
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172號
100.07.15
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024號
99.11.19
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850號
99.07.30
六八號判決,所適用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華民國三十五
會台字第9444號
98.12.11
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華民國三十五
會台字第9000號
98.06.12
用臺北市政府頒布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
會台字第8644號
97.04.18
市政府以命令頒布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
會台字第8454號
96.09.14
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607號
94.12.30大法官解釋
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核屬損害補償,應准免納所得稅」,對個人與營利事業所領取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如何繳納
釋字第579號
93.06.25大法官解釋
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給與該土地地價三分之一數額之損失補償。」其立法理由為:「……(2)耕地終止租約,承租人喪失耕作之土地,對承租人而言
會台字第7368號
93.04.23
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要件,即應發給其搬遷補助費;又其既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工新字第一七四三七號函同意於八十七年六月
釋字第508號
89.06.09大法官解釋
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此項土地補償費乃佃農因法定事由
釋字第369號
83.12.23大法官解釋
;然土地法第五條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復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而房屋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局)
釋字第344號
83.05.06大法官解釋
。但因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有「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不予一併徵收之規定,而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使用土地之人,間有於知悉其土地改良物將被徵收
釋字第163號
69.06.20大法官解釋
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給與該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之補償。」該條例於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並於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將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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