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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鄭詩潔給付100萬元消費借貸部分,乃基於契約之約定債權為請求,與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部分,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並非同時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聲明求為判決返還租賃物之附帶請求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高津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租賃物及返還不當得利,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29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標的:返還租賃物等請求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倘公證租約僅記載債務人如有違約應返還租賃物或給付違約金等語,既不能逕依該公證書證明債務人確有違約,而債務人對於是否違約復有爭執,則債務人應否返還租賃物、給付違約金及其數額若干,自無從遽行斷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原告請求返還租賃物及遷出戶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值計算,依原告所提112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房屋課稅現值,為84,3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台糖公司)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事件(下稱系爭返還租賃物事件)受理,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3.本件異議人否認有遲延返還租賃物之違約,相對人實體請求權尚非確定,尚不得據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指摘原裁定准予相對人就遲延返還租賃物違約金聲請強制執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本院於101年11月25日將上開表示送達予被告,而完成向被告為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表示,並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租賃期間屆滿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訟,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定「因租賃權涉訟」之範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租賃物之價值計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金等事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民國93年度執字第8782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就系爭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鄭詩潔給付100萬元消費借貸部分,乃基於契約之約定債權為請求,與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部分,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並非同時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聲明求為判決返還租賃物之附帶請求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原告張化騰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家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9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下稱系爭返還租賃物事件),係在抗告人毫不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返還租賃物事件經鈞院103年度潮訴字第5號為一審判決,嗣再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9號為二審判決,其中就被告於上開返還租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原告既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自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請求返還之租賃物之價額,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6,28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屏補字第34號原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偉華訴訟代理人曾冠彰被告李恩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兩造是否已有成立合意被告返還租賃物之事實,並不影響兩造系爭租約是否為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亦即不論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均得另合意於某一時點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原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號停止執行裁定係就違約轉租違約金及遲延返還租賃物違約金債權合一定供擔保物,雖其中一部之遲延返還租賃物違約金債權執行名義不成立,且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已經撤銷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參加人楊清輝參加本件訴訟時亦表示,被告於租賃契約屆期後,仍應對其返還租賃物,足見原告主張被告對其請求返還租賃物無保護必要,併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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