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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犯罪事實一⒈附表一編號2: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見警一卷第6頁)、偵訊(見偵七卷第47頁)及審理中(見本院卷第4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於112年6月25日簽訂股東投資契約書(補證二),被告交付支票號碼QN0000000號之1,000,000元支票,原告迭於同年5月25日、6月21日及6月26日自土銀帳戶匯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㈨有關犯罪事實一㈨部分,業據被告丁○○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皆供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戊○○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同上偵查卷宗第71至74頁),並有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切結書是店家被查獲時作為沒有換錢的憑證等語,證人未○○亦迭於警訊、偵查時證述綦詳,其於偵查時結證稱:警訊供述實在,曾向被告乙○○換錢塞在香煙盒內等語,及證人午○○迭於警訊、偵查證述綦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證人辛○○、壬○○、丁○○、乙○○迭於偵審中所供參核相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有關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黃作后於警詢中指述歷歷(見同上偵查卷宗第11至12頁),翻拍照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蕭文彥迭於偵查及審理時,就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均自白不諱,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發生爭吵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伊只是作勢要以安全帽打乙○○,惟伊後來並無毆打乙○○云云;惟查,被告甲○○於前揭時、地傷害乙○○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迭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被告甲○○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業據被告、同案被告劉永祺迭於警詢時、偵查中供述及證人劉榮志、徐嗣竣迭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證人楊源發、戚秀國於偵查中結證在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卷第5至7頁、第37至38頁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右揭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丙○○迭於警訊時及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及證人即洗車場員工乙○○迭於警訊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被告乙○○迭於警詢、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外,其餘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蕭文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轉讓予陳國義之愷他命,係為K煙並非注射針劑,有被告蕭文彥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陳國義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被告為訴外人即原告之夫商景迭之父,商景迭於58年7月15日由被告與其妻甲○○出養予被告之姐商彩霞,而商彩霞已於93年6月16日死亡,故商景迭於94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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