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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假設鈞院認為被告應給付本案票款,被告謹依法援引消滅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各等語。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縱認該等項目與被告交付系爭房屋之原狀不符且係原告之員工所造成(原告仍否認之),依民法及系爭契約規定,原告亦無回復原狀或修繕之義務等語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0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退萬步言,如有該行為,情節亦屬輕微,其請求金額過高,蓋依據原證1之離婚協議書,原告與其配偶之婚姻已有「意見不合、難偕白首」之破綻;行為之時間及其情節,對原告影響輕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被上訴人縱舉證系爭保險契約係為無效者,被上訴人更無從依無效之系爭保險契約而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解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退萬步言,縱認為原告有民法第513條法定抵押權登記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假設語氣,非表自認),然被告係於105年間因拍賣取得系爭建物,按強制執行法第98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情,均一致陳述上訴人受被上訴人委託運送後,再轉包於鋒安公司曾資凱、輝榮公司潘俊銚等,上訴人未於原審到場或提出書狀抗辯,上訴後一則抗辯並未介入本件託運工作,繼又主張退萬步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6日辯論終結後,因就被告當庭所提出之書狀內載關於「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並不因此而消滅」之抗辯,尚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1項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機會,然聲請人聲請保全程序並非使用惡意手段阻礙債權人行使其權利,而係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機會,退萬步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系爭議案縱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扣除應迴避表決權數後,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退萬步言之,又縱認依兩造分鬮契約書之約定,被告本應分得最西側之土地,亦請鈞院為被告留設通路,將附圖㈢案所示綠色部分土地分歸其取得,俾利其通行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未進行動產拍賣或變賣程序,則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附條件買賣契約已失其效力,相對人不得再向抗告人請求賠償取回標的物之費用及其債權不足清償部分損害,退萬步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縱為劉興全償還中國農民銀行之債務,原告主張其得向被告主張之權源乃民法第三百十二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得按其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退萬步言,縱認該二次決議並非無效,原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而請求撤銷之。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退萬步言,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亦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於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退萬步言,縱債權人尚得請求其餘80萬元,惟該80萬元性質上屬於遺產,債權人自應以被繼承人全體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然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一人請求給付,且未表明債務人是否為被繼承人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退萬步言,第三人於99年11月間已將聲請人薪資代扣29,340元,如相對人就上開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40,000元有異議,第三人亦只能扣除40,000元本利(即41,83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依卷附告訴人所提出之毀損之豬肉砧板相片所示(附於偵查卷中),該豬肉砧板甚厚重,當不可能僅以摔在地上之舉動即可令之破碎分成三片(中心處斷裂),顯係需甚大力氣之舉動方可造成,故退萬步言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參與賭博及犯罪組織,到案後已據實供述,退萬步言,亦僅涉犯重利罪,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串供之虞,家中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拍賣取得系爭不動產部分所有權後,僅詢問是否有意願買回該部分所有權,被告未排除原告使用系爭不動產,故係被告無意願使用系爭不動產,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無理由;退萬步言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公示送達聲請事件,本院應無審判權;縱本院有審判權,相對人係設址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之規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審判權與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退萬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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