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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由本件「通訊監察書」之『附表』(併附於「通訊監察書」次頁)即可明確比對出「受通訊監察對象」之資料(避免在通訊監察書上顯示出受監聽對象,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監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206號卷㈡第9頁至第11頁)⑶本院107年聲監續字第132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6號卷㈡第13頁至第15頁)⑷本院107年聲監續字第162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明確質疑系爭通訊監察書與一般通訊監察書不同,本案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日期應以該影本之記載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監抗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通訊監察書也並非必須記載申登人為監察對象,始屬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向該管法院所聲請之通訊監察書。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以求法律途徑救濟為由,具狀聲請預納費用後付與上揭文件,經提訊抗告人當庭訊問何謂「102年聲監字第522號通訊監察書及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履歷紀錄」,抗告人答以因原審前次准予交付之通訊監察書影本無從識別核發該通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監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抗告人抗告意旨以:原審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之0000000000號門號,非為其本人所使用及其不認識許劍平云云,指摘原審核發通訊監察書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仁所持用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蘇貴玉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其記帳之帳冊、本院99年聲監字第000001號通訊監察書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監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事項,在不公開之程序下,核發本件通訊監察書。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應以通訊監察書之記載為準。聲請意旨指稱通訊監察書之核發監聽日期有兩種版本,通訊監察書及譯文之合法性顯有可疑,應強制排除其證據能力,不足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監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裁定,於原審法院104年5月8日合法送達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後,在法定抗告期間內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有臺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未獲核發通訊監察書之違法監聽情形截然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監抗字第1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抗告人抗告意旨以:原審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之0000000000號門號,手機逸失,非為其本人所使用云云,指摘原審核發通訊監察書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監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裁定,於原審法院107年7月13日合法送達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予其本人後,抗告人在法定抗告期間5日內之同年7月1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通訊監察書影本無從識別核發該通訊監察書之法官姓名,爰請付與足資識別該法官姓名之文件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監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通知之裁定,於原審法院106年11月2日合法送達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予其本人後,在法定抗告期間5日內之同年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通訊監察書影本無從識別核發該通訊監察書之法官姓名,爰請付與足資識別該法官姓名之文件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監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因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裁定不對外宣示,故有關受監察人救濟期間之起算時點,自應於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裁定送達受監察人後起算,亦即應於受監察人所受通訊監察執行完畢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監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裁定,於原審法院107年7月13日合法送達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予其本人後,抗告人在法定抗告期間5日內之同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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