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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係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原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經執票人否認後,該原因關係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抗辯則自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縱執票人否認票據原因關係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倘兩造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自無需附「只要原告有能力」條件,再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原告之必要,此顯與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明顯不一致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屬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依最高法院見解,於消極確認之訴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主張競合時,應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負舉證責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與金永豐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買賣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阻撓原告實現債權,並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獲准,為侵權行為;被告則以否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原告並無損害置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被告質疑林松明與原告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非以其原得基於買賣契約對抗原所有人林冠儀,因認本件係為「規避虛偽買賣無效之法律效果、創造信賴保護之適用」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觀上訴人既稱:伊與蘇蓓茹是在系爭房地1樓住處內為前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時僅有伊與蘇蓓茹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顯見其所述兩造合意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並無他人在場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被告余夏蘭將系爭土地信託及贈與予其他被告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然未曾提出確實之證據以為證明,尚難逕行推認其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況被告林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徵之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雖引前述確定判決主張系爭協議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稱:我們當初在苗栗地方法院也主張這二份協議書是成立的,是法院判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間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僅因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日適巧於系爭事故發生之後,始令原告誤解,原告實無其他事證得證明被告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原告主張均屬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動產之買賣債權及物權行為,惟否認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首要爭點即為被告與鄭雅文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是否係通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爭執部份:1、兩造就系爭房屋及土地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訂立,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2、若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無隱藏合建契約法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舉證責任分配: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係積極行為,非消極行為,因此主張他人間之法律行為係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該積極事實之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5.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與王吳求間之買賣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難僅憑原告之臆測,遽認系爭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則原告自應就被告二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自己主張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許紋誠否認被告間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厥為:被告間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則原告自應就被告2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自己主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起訴主張林龍成與林富蓁間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認為林龍成與林富蓁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簽發本票,原告自應就林龍成與林富蓁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簽發本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告並無其他基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說明得推認兩造間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天上甚難直接證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如仍苛令債權人需就所主張對其有利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負舉證責任,堪認顯失公平,依上開規定後段反面解釋,此時自應責由債務人及其財產移轉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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