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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9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徹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42號就過失致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罪(以下稱肇事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就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鴻鑫(下稱被告)因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1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過失致死為由限制出境,迄今已2年有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2罪,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以100年度交上訴字第5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就過失致死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就其肇事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過失致死罪乃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因此,過失致死罪與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之要件顯不相符,從而,現役軍人涉犯過失致死罪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為罰金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觀之修正前業務過失致死罪與修正後過失致死罪之刑度,2者之最重主刑與次重主刑均相同,且均有選科主刑,惟修正前業務過失致死罪有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後過失致死罪則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係犯刑法第267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記載,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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