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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1 件
關鍵字命中11
114年審裁字第206號
114.02.24審查裁定
溪溫泉游泳,卻因失足溺水而身亡,經聲請人對被告為過失致死之告訴,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惟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軍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維持第一審刑事判決對被告
114年審裁字第41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有明文。 四、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妨害自由、過失致死、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執行完
113年審裁字第919號
113.12.13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1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1年憲裁字第320號
111.06.20
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判決意旨等實務見解,認過失致死罪為結果犯,須有危害發生時始能成立犯罪,並自此起算時效。據此,聲請人所受刑罰追訴時效長達43年,已經明顯高於最高本刑為死刑、
會台字第11742號
103.02.19
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三0號刑事裁定
會台字第10405號
100.07.15
過失致死等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偵抗字第四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年度抗字第三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708號
94.04.15
過失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刑事裁定,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送達日」所表
會台字第7435號
94.02.03
過失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6586號
90.05.18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蔡奇峰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確定判決,認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
會台字第6500號
89.12.07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確定判決,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會台字第5008號
84.07.21
政綱駕車撞傷其子蕭文才致死,檢察官以黃政綱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亦判處黃政綱業務過失致死罪刑,嗣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黃政綱無罪,聲請人具狀請求檢察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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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