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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百分之四十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百分之六十之過失責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是,立法者既認締約過失責任僅限於適用契約未成立之情形,而本件兩造已合意簽訂系爭租約,系爭租約既已成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於已成立之契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云云,與締約過失責任之要件即有不符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查原審以系爭事故蘇桐葳應負擔60%之過失責任,屏東市公所應負擔30%之過失責任,張良安應負擔30%之過失責任,王月麗2人應各負擔5%之過失責任,即認斯時仍屬未成年人之蘇桐葳應依民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更正為「應以被告乙○○過失責任為百分之40,被害人張平和之過失責任為百分之60為當。」。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其就車禍之發生應負百分之七十之過失責任不服,是本件爭執要旨僅在於上訴人對車禍之發生應負若干比例之過失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負擔40%過失責任云云。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以被告應負30%過失責任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5萬6000元,嗣於言詞辯論期日主張被告應負過失責任為5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為再審被告之使用人,再審被告亦應承擔王○○之與有過失責任等情,是系爭確定判決業已就再審原告應負之過失責任及王○○、再審被告應承擔之與有過失責任,詳細敘述其認定事證依據及法律上理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賠償之金額,應依何俞萱之過失責任比例扣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負70%過失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負30%過失責任,原告負70%過失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第11頁倒數第6行關於「認上訴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擔70%之過失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認上訴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擔30%之過失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使認為被告應負過失責任,亦應由陳美孜負主要之過失責任,被告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得主張過失相抵原則,負10分之2之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所編印之海難救助、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船員服務規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員服務說明書等文件,僅能證明莉莉輪二副IVAN就本件海事事故之發生,亦應負部分過失責任,仍不能執為解免上訴人過失責任之論據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30%,原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70%」之記載,應更正為「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70%,原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30%」。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祇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構成上開罪名,至於行為人是否自認有肇事原因,以及實際上有無過失責任,則屬另一問題,並不影響上述罪名之成立;否則,祇要肇事者自認無肇事原因或過失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無過失責任,縱認上訴人具有過失責任,過失比例亦未超過1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上訴人雖主張原審法官於原審審理期間曾表示被上訴人之保戶應負較重之過失責任,並聲明此案件以各負擔2分之1過失責任結案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本院綜合上開王宣雅及被上訴人本件車禍過失情節研判,認王宣雅過失情節較被上訴人為重,王宣雅應負75%過失責任,被上訴人應負25%過失責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被告亦應承擔王照宗之與有過失責任等情,是系爭確定判決業已就再審原告應負之過失責任及王照宗、再審被告應承擔之與有過失責任,詳細敘述其認定事證依據及法律上理由,再審原告所提上揭再審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林亨利應負60%過失責任」記載,應更正為「乙○○應負60%過失責任,林亨利應負40%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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