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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之當事人,自不生起訴後選定當事人之效果。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所謂選定當事人,係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不能由訴訟之一造為他造選定當事人(兩造利益非共同,又非由原告以外其他共有人全體為選定行為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所謂選定當事人,係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不能由訴訟之一造為他造選定當事人(兩造利益非共同,又非由原告以外其他共有人全體為選定行為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所謂選定當事人,係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不能由訴訟之一造為他造選定當事人(兩造利益非共同,又非由原告以外其他共有人全體為選定行為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所謂選定當事人,係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不能由訴訟之一造為他造選定當事人(兩造利益非共同,又非由原告以外其他共有人全體為選定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楊貴生(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陳心鼎(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梁靜儂(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賀啟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抗告人聲明第3項中之抗告人張美英及選定當事人等245人,及聲明第4項中之選定當事人王淑霞等41人中,僅有古紹鑫、林世良、李永志、姚尹玲、歐陽文章、董耀揚、顏允武、吳美麗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即被選定當事人張金城追加原告即被選定當事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查,原審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71號判決後,迄本院作成93年度判字第393號判決時,該案並未提出何等文書表明更換、增減選定當事人,亦未有何通知他造更換、增減選定當事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選定當事人劉國忠、劉俊源、陳見榮增加被選定人廖萬慶為當事人,雖提出104年10月1日選定當事人之證明呈報狀為證,然關於劉國忠、劉俊源、陳見榮部分,並未簽名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兼被選定當事人)陳心鼎(兼被選定當事人)梁靜儂(兼被選定當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申哲律師原告賀啟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件選定當事人108人除上訴人林秋湄及選定當事人等9人外之99人,並未曾向被上訴人請求補辦系爭土地徵收,得否可與上訴人林秋湄等9人一併為選定當事人而選定林秋湄為被選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楊貴生(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陳心鼎(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梁靜儂(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告聲明第3項中之原告甲○○及選定當事人等245人,及聲明第4項中之選定當事人王淑霞等41人中,僅有古紹鑫、林世良、李永志、姚尹玲、歐陽文章、董耀揚、顏允武、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抗告人黃治綱(即如附表編號1至5之被選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黃龍寅抗告人程林樹蘭(即如附表編號6至8之被選定當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楊貴生(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陳心鼎(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梁靜儂(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賀啟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下稱范美玲等12人)之選定當事人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42頁),惟並未提孔慶惠之選定當事人證明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統領名廈管理委員會即吳文池」不符選定當事人之要件,自非選定當事人。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原告黃治綱(即如附表編號1至5之被選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黃龍寅原告程林樹蘭(即如附表編號6至8之被選定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依證人黃秀婷、陳香齡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等於簽署「選定當事人名冊」時之人中,並未理解「選定當事人」後即將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處理,並曾向被告提及此事(見他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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