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2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9 條預覽 ↗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預覽 ↗
選定當事人之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預覽 ↗
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27 條預覽 ↗
…,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非有正當…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預覽 ↗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 30 條預覽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法院依前條第二項指定之當事人,如有必要,得依職權更換或增減之。 依前兩項規定更…
行政訴訟法第 33 條預覽 ↗
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 43 條預覽 ↗
選定當事人喪失其資格之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預覽 ↗
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 29 條預覽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增減之。 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 50 條預覽 ↗
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 30 條預覽 ↗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不生效力。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5 條預覽 ↗
…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之規定。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1 條預覽 ↗
調處委員會認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預覽 ↗
四十九 (選定當事人之通知)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者,則除被選定人外,即不應作為當事人通知其到場或列入裁判書當事人欄。(民事訴訟法四一)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預覽 ↗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20 條預覽 ↗
…。 調處委員認為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被選定之當事人,非經全體之同意,不得擅自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
憲法訴訟法第 7 條預覽 ↗
…體聲請人同意。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任代理人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 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或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 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