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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臺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等規定,辦理「變更後壁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經依都市計畫法第19、28條等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而都市計畫委員會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4條所成立,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其執行公權力所為之決定即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末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都市計畫經發佈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本件都市計畫變更案業經被告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六府工都字第一八六○八三號公告實施,原告請求暫緩實施都市計畫暨修正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都市計畫法第52條前段:『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都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就訴訟客體部分敘明:「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都市計畫圖完全相符,亦證並無都市計畫之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3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②經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經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將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公告公開展覽,提經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4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於法並無不合,且系爭都市計畫案已發布實施,有關原告等陳訴意見,涉及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及執行事項,如有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應由參加人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自有都市計畫法暨相關法令規範,如因辦理土地合併而致地籍線消失,該都市計畫應如何檢討變更,本應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等語,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系爭土地係位於湖內鄉都市計畫內,編定為農業區乙節,業經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課承辦人黃孟申㩦帶本件都市計畫圖到庭結證屬實,並將該圖提示予原告檢視,是以原告稱未見都市計畫圖而主張系爭土地不在都市計畫區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都全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61年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之土地均納為系爭計畫道路規劃而具規制關連,但系爭都市計畫與61年都市計畫變更使用之土地顯不相同,即非得認屬「同一都市計畫」,而應為不同都市計畫之審查客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都市計畫中計畫範圍載明(略以):『本細部計畫區…,西至台北、桃園縣界,北接桃園市都市計畫(原桃園(大樹林地區)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別於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係對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建築物或土地使用之限制,被告依管制要點規定,援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遑論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如未經擬定,更無從論定該都市計畫區域內「施工中之建築」是否將違反該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管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都市計畫一經核定發布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將受都市計畫規範之限制,此乃都市計畫得以達成計畫目的之重要基礎,故違反都市計畫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均應予依法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7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系爭土地經茄萣都市計畫規劃為漁塭區,且茄萣都市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並公告實施在案,依該都市計畫說明書,漁塭區與農業區係依土地使用而劃定分供農業與漁業使用,屬不同土地使用分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依都市計畫圖公告都市計畫樁位違法」,即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恣意妄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九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證明僅係其中之一部分土地實施都市計畫,非全部土地均都市計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1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經旗山鎮及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在案,自應對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專業及獨立之審議判斷予以尊重;且高雄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案,對外予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關於鈞院所詢「都市計畫法第81條第1項是都市計畫進行時之措施或都市計畫完成後之措施」之問題,依法條文義,應為行政機關確定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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