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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其雖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然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即得補釋明之不足云云,惟假扣押之聲請,必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原審引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意旨,與本件事實並不相同,該案乃有得為釋明者,能釋明而不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而本件得釋明者已為釋明,僅有無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2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主張假扣押之原因,既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依上開說明,原法院裁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原法院竟以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所謂釋明僅需使法院知悉事實大致如此即可,無須嚴格證明,亦無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故抗告人於聲請時實屬已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刑全字第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對人之釋明責任或供擔保,其前提要件仍應以相對人已為釋明,而其釋明仍有不足之情形,方有降低釋明責任程度;或供擔保以代釋明之適用,縱法院降低相對人之釋明責任,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本應先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經釋明不足後始能以供擔保補足。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可知債權人得供法院認為適當之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乃以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先釋明至大致正當之程度為前提;如全未釋明,縱有願供擔保以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自無從提供擔保以代釋明。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6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修正第2項」,可知債權人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必待釋明而仍有不足者,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倘債權人就任一要件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並未就○○○死亡後,相對人有何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相關事實為釋明。相對人既未釋明,自無釋明不足而以擔保補足之問題,乃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必已提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而有不足,始可命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若未釋明,則不可以擔保代替釋明,非如異議人所言為「假扣押原因釋明」與「供擔保以代釋明」可擇一採用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刑全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聲請人就相對人程思微之部分,對假扣押原因屬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縱認所提文件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惟既已陳明願供擔保,即應認可補釋明之不足,假扣押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抗告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因其未對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自不得以供擔保代釋明。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7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相對人對假處分之「原因」已非釋明不足,而係完全未予釋明,自無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依上開法律規定,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修正第2項」,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有釋明之責,必待提出釋明而尚有不足,始得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倘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認相對人雖未能盡釋明之責,但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顯與新法規定聲請人應為釋明,僅於聲請人已為釋明但有不足時,始得以供擔保以補其不足之意旨不合,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押,爰修正第2項」,可知債權人應先就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必待釋明仍有不足者,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倘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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