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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28 筆
民事訴訟法第 284 條預覽 ↗
事實之釋明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30 條預覽 ↗
訴訟救助之釋明
行政訴訟法第 301 條預覽 ↗
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刑事訴訟法第 183 條預覽 ↗
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預覽 ↗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刑事補償法第 12 條預覽 ↗
繼承人請求時之釋明及多數繼承人中單獨請求及撤回之效力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9 條預覽 ↗
一項之聲請,就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經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仍應裁定駁回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9 條預覽 ↗
八十九 (釋明與證明) 民事訴訟法條文中所用釋明一語,乃相對於證明而言。 證明與釋明,均係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得生心證之行為。證明必須使法院信為確係如此。釋明祇須使法院信為大概如
民事訴訟法第 309 條預覽 ↗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5 條預覽 ↗
五、(提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債權人,須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所稱請求,指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所稱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5 條預覽 ↗
選舉總事務所有釋明本條例疑義之權。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8 條預覽 ↗
選舉總事務所有釋明本條例疑義之權。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第 6 條預覽 ↗
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民事閱卷規則第 5 條預覽 ↗
聲請人經釋明有急迫情形,得經審判長許可,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預覽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
民事訴訟須知第 17 條預覽 ↗
執行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能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或雖不為此項釋明,而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者,得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被告能釋明
律師法第 30 條預覽 ↗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預覽 ↗
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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