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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5.07.29審查裁定
作為聲請人是否取得收入及有無資力之唯一憑據,無從釋明聲請人無資力,且法院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等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實已架空訴訟救助制度保障經濟弱勢者之目的;系爭
115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5.06.01審查裁定
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除能釋明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外,不得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聲請人係於該院始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情鑑定報告書等等資料,惟未主
115年審裁字第21號
115.01.05審查裁定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作成解釋之案件,
114年審裁字第1687號
114.12.15審查裁定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已作成解釋及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
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
114.12.15審查裁定
,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認聲請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依本件聲
114年審裁字第1177號
114.10.07審查裁定
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聲請;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114年審裁字第1121號
114.10.02審查裁定
請人限期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等,該上訴案現尚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是系爭判決尚非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
114年審裁字第1118號
114.10.01審查裁定
。 四、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釋字第800號解釋明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
114年審裁字第937號
114.08.25審查裁定
。 四、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釋字第800號解釋明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
114年審裁字第929號
114.08.22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
114.08.14
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草案及
114年審裁字第775號
114.07.21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審裁字第774號
114.07.21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審裁字第77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審裁字第742號
114.07.11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審裁字第741號
114.07.11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審裁字第707號
114.07.04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審裁字第671號
114.06.27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4.06.13
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
114年審裁字第398號
114.04.18審查裁定
),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憲法法庭釋明時效爭議,均未得要領,爰再次請求釋明。 (二)另聲請人曾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73號裁定有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1
114年審裁字第43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於書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或釋明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並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以系爭裁定三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此
113年審裁字第898號
113.12.09審查裁定
訴訟費用,卻未有具體之理由或標準,僅以聲請人不能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故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乃聲請裁判憲
113年審裁字第876號
113.11.29審查裁定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
113年審裁字第875號
113.11.29審查裁定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
113年審裁字第861號
113.11.19審查裁定
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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