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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倘有所缺漏,將使判決書所載當事人於訴訟中主張全部攻擊防禦方法與實際上當事人所主張之全部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符合,因而失真,亦即,使原本有於訴訟中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攻擊防禦方法,而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係直接攻訐證人證詞之可信性,係影響證人證詞之證明力,惟第二審法院竟為採用證人之證詞而刻意漏載前開攻擊防禦方法要領並因此得以規避對其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形外,原則上禁止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而第一項但書之所規定者,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致其未能於第一審法院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而言;又當事人如主張有第一項但書各款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堪認上訴人已撤回系爭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是以,上訴人於原判決審理期間再次提出系爭攻擊防禦方法,自應認定係全新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從而,本院於審酌相關事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伊於原審審理時,已主張成立委任關係者,係匯智公司與52位抵押權人,此乃上開新攻擊防禦方法所依憑之基礎事實,亦即僅係對原審已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爲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447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若一律不准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對於當事人權益之保護欠週,因此於但書規定例外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一)當事人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⑴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所謂「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必須第一審已提出具體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嗣於第二審僅就該攻擊或防禦方法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在此限,固為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再微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當事人所聲明或所陳述或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其意旨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審判長即無另加闡明之必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不得於本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⒈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二訴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發生之事實不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同一,反訴防禦方法自無得作為本訴防禦方法,二者間之訴訟標的與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本院依被告上開防禦方法續為調查、審理,勢必延滯本件訴訟之進行而有礙訴訟之終結,是被告乃重大過失逾時提出上揭防禦方法,有礙訴訟終結,且無不能期待被告及時提出上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雖合併辯論,仍須各自提出與本訴不相牽連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不但不能達到互相利用之目的,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故應不許當事人提起。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二訴之法律關係發生之事實不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同一,反訴防禦方法自無得作為本訴防禦方法,二者間之訴訟標的與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是此部份反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6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本院依被告上開防禦方法續為調查、審理,勢必延滯本件訴訟之進行而有礙訴訟之終結,是被告乃重大過失逾時提出上揭防禦方法,有礙訴訟終結,且無不能期待被告及時提出上揭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若一律不准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對於當事人權益之保護欠週,因此於但書規定例外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1)當事人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反訴被告否認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提起反訴,乃係與本訴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同一,兩者間有相牽連關係,而民法第339條規定僅係指伊於本訴之防禦方法之效果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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