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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依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軍律第五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連續犯,凡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單獨犯、共犯(包括教唆犯、幫助犯),如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均當成立連續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陰謀犯、預備犯之行為,既欠缺如正犯之定型性,就陰謀犯而言,行為人客觀上僅有互為謀議之行為,主觀上具有一定犯罪之意思,即得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公職人員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並無處罰陰謀犯之規定,被告甲○○此部分之行為尚無罪責可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008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舉證伊於戒嚴解除前,確有因觸犯或涉嫌觸犯刑法內亂外患罪或預備或陰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或與之通謀勾結等罪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事,逕依補償條例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拿取裝有上海商銀帳戶資料之包裹,而係在本院轄區,然被告此舉僅止於犯罪之預備階段,尚未著手為被訴之上開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本案被告經起訴涉犯之各罪,復均未有預備犯、陰謀犯之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竊盜罪之陰謀犯,不能認乙○○、丙○○、丁○○等人在我國領域內所為,係屬常業竊盜之同謀共同正犯。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後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然上訴人等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亦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訴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遭檢方以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一四0號搜索後,並未發現有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事證,且所謂的擄人勒贖,亦無被害人或犯罪工具,豈能僅以猜測即收押抗告人,且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亦未處罰陰謀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著有解釋;依照該解釋,關於刑法及特別刑法上連續犯之適用範圍及其標準,連續犯須基於概括之犯意,則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㈠刑法第28條於修正後已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並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共同正犯部分,將本涵蓋陰謀、預備、實行之共同實施一語修正為共同實行,亦即將共同正犯之概念限縮於共同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始稱之為共同正犯而將預備犯、陰謀犯排除在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他人仍下手實施犯罪行為而發生犯罪之結果,惟被告於其他人即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既已無與之共同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除法律有處罰該罪之陰謀或預備犯之規定,應論以該罪之陰謀犯或預備犯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是,上述見解也已經闡釋:被告於其他人尚未著手之際,已無共同犯罪之主觀意思及參與作為時,只有陰謀犯或預備犯的問題,不能將其他人的著手或發生結果的犯罪行為一概歸責於該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未審酌上情,以被告僅止於陰謀犯罪尚未達預備犯之程度為由,判決無罪,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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