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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足徵本案純屬買賣之民事糾紛,實難謂被告因此有何詐欺之犯意及行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遑論相對人之裁決書發生應有之效力,所為之裁決難謂適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之義務及難謂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依第一審之認定,其係尾隨夜歸女子自後掠取手提包未遂,依此犯罪情狀難謂在客觀上有可憫恕之情事,況第二審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自無需就此為審酌。其上開上訴所指均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確定判決何以未採信證人許浚紘之證詞,經核則屬確定判決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難謂有何違誤,是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㈡所載之理由,聲請再審,自亦難謂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起訴論旨,難謂有理,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審原告一再主張再審被告以行政函釋變更法規命令,有違法令體系及信賴保護原則,原判決卻未予糾正,難謂適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以上開聲明異議意旨㈣所載之理由聲明異議,自亦難謂有理由。是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易科罰金,應難謂有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5號智財裁定預覽 ↗
而第8號秘保令有關該等反駁部分中未涉及相對人OOO等相關技術內容者,如相對人所自陳,僅係原告主張、證據與事實不符而不具真實性之說明,尚難謂該部分資訊係競爭者失敗或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關係人據以評定之商標並不能證明已廣泛行銷於國內,難謂已為一般消費者所熟悉,且其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完全不同,故一般消費者自然對其所表彰之商品難謂有混淆誤認之虞,且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揭之要件亦不成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四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本件審定第八○○一一三號「ANTIGUA及圖」商標圖樣,與據以異議之「ANTIGUA」商標圖樣相較,二者均有相同之外文ANTIGUA,其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混同誤認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確定判決何以未採信證人許浚紘之證詞,經核則屬確定判決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難謂有何違誤,是聲請人等人以上開聲請意旨㈠所載之理由,聲請再審,自難謂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訴稱系爭商標依關係人所提出之證據,難謂已具相當知名度,且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其性質、原料、產製過程及行銷地點均不相同,難謂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信之虞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又以之作為本件再審理由,顯屬一再堅持其對原確定判決主張之歧異見解作為再審理由,難謂對再審判決之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已有具體指摘等情明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無不合,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難謂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之商品為原告所產製而購買之虞,自無首揭法條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亦難謂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之虞」云云,實有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難謂一般商品購買人對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及產製主體有發生混淆誤信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引證3之晶片銲墊係排列成二排,而系爭案之晶片銲墊係排列成三排,結構並不相同,難謂系爭案各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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