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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預供擔保;以肆拾叁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為被上訴人丁○○預供擔保;以叁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為被上訴人N○○預供擔保;以肆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為被上訴人B○○預供擔保;以肆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黃玫晏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十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萬玖仟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丑○○以新台幣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民國(下同)92年2月7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原規定:「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前為之,同理,為因應是否應為免假執行(含預供擔保)得於判決主文併為記載,則免假執行(含預供擔保)之聲請,亦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含預供擔保之免假執行聲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劉黎月梅、劉明珠以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九項關於「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之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肆佰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零捌拾肆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被告黎傳福如以新臺幣1,354,900元為原告林俊宏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旺群營造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原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元為原告沈柔妤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元為原告賴芠甯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佰伍拾元為原告蔡正國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林明昌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為原告林志忠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為原告陸秀雯預供擔保、以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玲秀玲預供擔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判決於原告江武郎以339,831元為被告江平火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江平火如以1,019,494元為原告江武郎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庚○○、己○○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雄和崴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元為原告全宏昌企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錴和企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及被告張俊雄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錴和企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對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無意見,請足額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寅○○如以新台幣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未○○如以新台幣伍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十六、本判決第二項前段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貳元為被告張雲員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張雲員以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判決第八項,於上訴人以新台幣柒仟元為被上訴人卯○○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卯○○以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零陸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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